因未及时履行判决,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一开发商被法院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高达44万。因不服这一决定,开发商提出执行异议。今天上午,该执行异议案在朝阳法院执行局开庭审理,法官当庭裁定驳回开发商的执行异议。
2008年4月4日,荆某与北京市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276万余元的总价分期付款购买位于朝阳区大西洋新城某房屋。
2009年10月,西华公司以荆某未按期支付剩余房款193万为由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但被法院驳回。2011年,荆某将西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判决荆某支付剩余193万房款,西华公司交付涉案房屋。
2011年12月1日,荆某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西华公司交付房屋,并于当天将193万元房款汇至法院账户。后经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0月25日这套房产才交付到荆某的手上。
因西华公司自判决生效起算迟延交房11个月,依据民诉法253条及民诉意见295条,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要求西华公司向荆某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按照当时涉案房屋月租金的市场价格(月租金约2万元)×迟延履行的期间(11个月)×2计算,共计44万元。西华公司因对迟延履行金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上午,西华公司以其诉请经高院裁定再审,再审期间应当中止执行为由,认为自己并非迟延履行。此外,西华公司对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也提出异议。据西华公司的代理人讲,从2009年4月起,公司先后三次以快递方式通知荆某收房并交付房款,其中一封EMS官网显示“妥投”,一封显示家属代收,最后一封则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鉴于荆某违约在先,2009年9月公司提起解约诉讼。
但荆某的妻子却表示从未收到收房通知。2009年10月她得知消息后追着开发商交钱,对方却说什么也不要了。
上午,经过合议庭合意,法官当庭宣布驳回西华公司的诉请。
名词解释
执行异议
法官告诉记者,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者对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由专门的执行裁决部门对执行异议做出审查,并做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10天内向二中院提起复议。此外,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标的侵犯其权利的,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去年,朝阳法院共受理执行案1.5万件,其中提起执行异议的大约200余件。(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