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法制聚焦

驾驶教练请学员喝酒致学员醉驾死亡 共饮者同责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12 08:59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江苏金坛一驾驶教练请学员喝酒,结果导致学员醉驾出车祸死亡。11日,记者从金坛法院了解到,该院公开审理这起醉驾案,判处参与喝酒的包括教练在内的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在庭审中引起了争议。

  去年下半年,金坛人章某到金坛一汽车驾驶培训公司参加驾驶员培训,与教练李某及其他三位学员关系相处的很融洽,章某提出等到大家都拿到驾照,教练李某要请大家吃饭,李某爽快的答应了。2012年7月26日,章某、王某、秦某、黄某四位学员顺利拿到了驾照,教练李某如约请大家一起到饭店吃饭,并喝了不少酒。饭后,黄某独自回家,章某骑摩托车和李某、王某、秦某四人一道到歌厅唱歌。在歌厅唱歌期间,四人又继续喝酒。当晚23点左右,章某一行几人离开练歌房。章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路中间绿化带后摔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随后,章某妻儿老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当天与章某一起喝酒的四人共同赔偿22万元。

  庭审法官此间表示,司法实践中,因过度饮酒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员伤亡引起纠纷的并不少见,像本案中其他共同饮酒人包括中途离开的黄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潜在风险而仍然坚持行之,其本人对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四被告明知在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仅作提醒而没有尽到有效劝阻或护送其回家从而尽到相互保护义务,故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起喝酒的黄某,中途离开,对章某的护送义务也因未参加接下来的活动而终止,故不应承担责任,其余三人仅作提醒而没有尽到有效劝阻等相互保护义务,故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依据共同饮酒人各自过错判决被告教练李某承担7万余元,学员王某、秦某分别承担近3万元的赔偿责任。

  审判法官说,现实生活中共同饮酒人怎么做才算尽到相互提醒、保护的“注意义务”并没有一个客观数字标准,但是一般人对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的潜在风险是没有异议的。因此,基于这种没有异议的风险预见性,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相互之间对于酒后行为就有了提醒、保护的“注意义务”。

  如果当事人之间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并发生了客观损失,基于上述主观上的过错,当事人就应当各自在可能或应当预见到的“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其相应的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

关键词:赔偿责任|醉驾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铮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