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协一处级干部受贿为人办事获刑5年
广东省政协办公厅联络处原副处长李旭明受人之托后,为他人办事“牵线搭桥”,从中受贿,被判刑5年。记者8日了解到,二审法院已准许其撤回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2月,李旭明利用担任省政协办公厅联络处副处长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深圳市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时任清远市国土局局长吴某某的职务往来,将深圳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押于清远市国土局的征地预留款2800万元退还给该公司用于资金周转。事后,李旭明两次收受了吴某贿送的10万元。 此外,2010年间,李旭明在担任省政协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为工程承办人广东荣×鸿业建筑工程总公司谋取利益,使该公司遭到的广州市建委扣分处罚被取消,并获特许在广州亚运会期间继续施工。李旭明分两次向该总公司负责人麦某某索贿人民币3万元。 因犯下了受贿罪,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对李旭明判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后,李旭明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他又申请撤回上诉。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区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李旭明要求撤回上诉,法院予以准许。(记者董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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