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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聋哑“惯偷”4年内3次因盗窃入狱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25 18:3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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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山东)平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松(化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22岁的张松4年内第3次因盗窃罪被判刑。

  2012年10月20日,平阴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称有人潜入一商店进行盗窃,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将正在作案的嫌疑人张松抓获。在审讯过程中,民警发现张松一名聋哑人,其曾在2010年因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2011年因参与团伙盗窃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刑满释放后,张松并没有洗心革面,反而在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在包头、滨州、淄博、聊城等地实施盗窃5起。

  平阴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松系累犯,但考虑到他是聋哑人并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盛堃通讯员李明君曹宁)

  延伸阅读:

  法不容情,残疾人犯罪同样承担责任

  平阴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贺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应该收到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但是近年来,残疾人犯罪却是屡见不鲜,而且犯罪的团伙性倾向较为明显。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残疾人犯罪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但这绝不是姑息养奸,残疾人犯罪应当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但必须根据犯罪行为及其他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贺涛说。 (盛堃)

 

关键词:残疾人|处罚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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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大众网
责任编辑:李军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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