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
管理办法要求,全省各市、县(市)统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严格规划实施。市、县(市)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将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严格审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不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落实规划条件核实职责,对未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一律不予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进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单独成宗供应、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分割。
根据管理办法,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举办养老机构可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可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依法依规为其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再使用后,可通过政府收回、整体转让等处置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管理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全面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管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记者 苑立立 通讯员 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