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郑可欣 通讯员 张轩)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孟某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11月底至12月3日,被告人孟某强在网上联系好收卡人,并于2021年12月5日前往广东省潮州市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两张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帮助犯罪分子累计转移资金数百万元。被告人孟某强个人获利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租、出售“两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孟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最终,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行为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部分人贪图小便宜,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却早已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