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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检察院探索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

来源: 法治网  
2022-03-28 1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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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14日,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的杜某酒后与同村邹某在街头发生争执,并朝邹某胸前打了几拳,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杜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邹某的损失,但面对邹某提出赔偿20万元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张北县公安局于3月7日对杜某刑事拘留,随后提请张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并联合侦查人员、当地村委会成员多次向邹某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宣讲刑事和解,了解其真实诉求,但邹某家属始终不同意解决方案,提出“低于20万元不调解”,最终调解未果。

  此前,张北县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了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席会,会签了《故意伤害(轻伤等可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就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张北县检察院检察长王东介绍,该院探索推行的故意伤害(轻伤等可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的,可以启动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在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此案,张北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杜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此案适用商定的赔偿保证金制度,并且向杜某详细解释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结合被害人的住院费用清单及后续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决定让杜某向公证处缴纳10万元赔偿保证金。

  3月16日,综合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依法对杜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公安机关对杜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也成为张北县检察院在探索推行“轻伤害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起相关案件。

  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新的矛盾,承办检察官及时对被害人邹某一方进行释法说理。在跟踪案件侦查进展的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调解。

  “我们将不断完善优化制度实施,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更有力地促进‘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落实,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王东说。(记者 周宵鹏 通讯员 王永生)

关键词:张家口,赔偿保证金责任编辑: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