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长城新媒体集团 邮箱:ccxmtfzpd@163.com

劳务代偿,让公益“破坏者”变为“守护者”

来源: 沧州市检察院  
2022-02-28 09:32:09
分享:

  近日,由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提起的孙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依法追究孙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孙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02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清偿。目前,相关判决已经生效。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此案中,被告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没有捕杀野生动物等情节,其本人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没有赔付能力,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令孙某某以开展鸟类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等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既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也能警示和引导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办案检察官说。

庭审现场。

  运河区作为沧州市中心城区,花鸟、活禽市场活跃,是当地鸟类及其他动物类交易的主要发生地,涉野生动物类案件频发。运河区检察院结合区位特点,在市检察院指导下持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并与辖区自然资源管理、林业管理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确保涉野生动物案件线索早发现、早介入、快办理。2021年10月,该院在履职中发现孙某某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后,迅速立案审查,并跟踪案件查获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等10只珍贵鸟类去向,让涉案野生动物及时安全回归大自然。

办案检察官到当地鸟类市场走访。

  经司法鉴定,涉案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暗绿绣眼、朱雀也是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审查后,该院认为,孙某某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11月30日,运河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官了解到,孙某某和妻子都没有固定收入,其父母年迈多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缺乏经济赔偿能力,且孙某某并无犯罪前科,邻居及所在地村委会均反映其为人和善、日常能够做到遵纪守法。为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综合考虑孙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以及个人意愿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河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提出了孙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诉讼请求。

办案检察官到公益诉害人住所地村委会走访调查。

  但是,当地并没有专门的鸟类野生动物保护公益组织,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提出一份于法有据、切实可行的劳务代偿方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案检察官走访了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农林部门、民政部门及沧州博爱互助公益组织、沧州小动物保护协会、孙某某住所地村委会及镇政府,咨询了当地野生动物专家、爱鸟志愿者,征求关于劳务代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了工时认定、劳务内容及监督管理等,提出了“孙某某参加或独自进行鸟类保护公益宣传活动不少于10次;参加大运河巡护不少于10次;参加村委会公益义工60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折抵孙某某应承担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的劳务代偿方案,这一劳务代偿方案最终也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该案中,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职,探索适用公益损害人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保护公益的同时,帮助公益损害人实现了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转变。

关键词:劳务代偿,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责任编辑: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