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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景区文物并非修复了事

来源: 法制日报  
2019-07-22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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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明长城疑似遭人为破坏常德会战文物保护标志碑被损毁

破坏景区文物并非修复了事

        ●故意损坏景区文物的行为屡见不鲜,不仅因为缺乏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更源于个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往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仅止于道德谴责,难以唤醒人们对文物的敬畏之心

  ●对于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深入普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

  ●文保部门的责任不仅在于文物保护,更在于宣传和引导,应进一步探索如何将人们对于文物保护的热情转化为实际的文物志愿者行动,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媒介来加强文物保护

  □ 赵丽  周若虹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一段明长城疑似遭到人为破坏,导致城墙豁开了一个口子,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事实上,这种故意损坏景区文物的行为屡见不鲜。对此,有关人士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此类行为的产生不仅是因为缺乏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更源于个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往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仅止于道德谴责,难以唤醒人们对文物的敬畏之心。

  暑期旅游旺季来临,景区文物保护工作又将迎来巨大考验。

  景区文物多次被毁

  文保意识亟待增强

  相比怀柔、密云、延庆,昌平算不上北京的长城大区。这里的长城虽然知名度不高,但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日,南口抗战纪念馆馆长杨国庆在昌平区高楼长城周边踏查时发现,附近的一段长城竟被豁开了一个口子。

  杨国庆说,文保部门曾于2012年至2013年对这段长城进行修缮,原先破败的城墙被重新筑固。“修缮仅仅过去六七年,城墙不会轻易坍塌。”

  根据媒体实地探访,在豁口两侧是两条崎岖的山间小路,一侧通往北京方向,另一侧可通向河北怀来,小路与长城形成交叉。据杨国庆推断,可能是有人嫌长城挡了路,于是打开一个口子,去年秋天经过这里时城墙尚且完好,豁口应出现在去年年底或今年。

  高楼长城并非开放景区,没有监控设施,远离村民聚居区,周围人迹罕至,偶有登山爱好者、越野摩托爱好者到此一游,但究竟是何人给长城“开口”实难查证。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昌平段明长城系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但在高楼长城附近,却并未见官方设立的文保标识。

  此外,各地长城的保护现状也不容乐观。从国家文物局通报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情况看,查处涉及长城重大违法案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关闭阿拉善左旗明长城保护范围内破坏文物环境风貌的20多家采石企业;陕西省查处榆林市公路建设破坏长城案,20名相关人员被严肃追责;河南省查处辉县市赵长城遭破坏案,24名相关人员被追责或刑事拘留,违法设施全部被拆除。

  据了解,国内外文物破坏事件时有发生。2013年,中国游客在埃及神庙刻“到此一游”引发广泛讨论。2018年国庆期间,河北邯郸游客平文涛3次在杭州西湖景区乱涂乱画,后被警方控制,还有游客用刀在岳王公园内的亭子里刻字。

  媒体报道,甘肃省张掖市马蹄寺景区三十三天石窟内,到处都是游客的涂鸦,主要有个人姓名、祝福语以及“到此一游”。根据部分刻字下的日期可知,时间跨度近40年。景区文物研究管理所所长称,这些文物遭到破坏以后已无法修复,其损失也无法估量。马蹄寺石窟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三十三天石窟为标志性建筑。

  采访中,记者还注意到,部分景点为了保护文物安全以及游客安全,会明确标示“禁止游客进入”并设有围栏,但有些游客仍然熟视无睹,毫无顾忌地跨过围栏去拍照。

  普法宣传严重滞后

  建议纳入征信机制

  尽管文物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了10多年,但有评论指出许多人至今还不知道在我国有这部法律,因而一些人任意损坏文物,甚至认为这纯属个人自由。

  今年4月,有网友反映称,常德会战一文物保护标志碑遭到破坏。据了解,此碑为常德会战阵亡将士公墓文物保护标志碑,是按照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标志碑。碑体表面遭人蓄意破坏,修复存在难度。

  据常德市文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涉事碑属于文物保护标志碑,本身并非文物,但按照相关法律,对于损坏文物保护标志碑的行为,将由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安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针对此事,常德会战研究会会长钟人鹏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大对文物的宣传和保护力度。“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技术手段,防止蓄意破坏的行为。”此外,市民也应该自觉尊重抗战英烈和相关历史,了解学习文物法,抵制破坏文物设施的行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告诉记者,毁坏文物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毁坏文物保护标志的当事人也将面临行政机关警告、予以罚款的惩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若在行为人为精神病患者,即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

  据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浙江省衢州市的水亭门古城墙和明代钟楼,均属于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市民刘某为寻求刺激,竟然连续往这两处古建筑上泼油污。2017年9月20日,刘某因故意损毁文物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刻画文物这种轻微违法行为往往构不上起诉标准。”陕西省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文化所所长周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文物保护法对于小面积刻画没有明确的处理,各个文物保护单位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出台一些内部管理的办法,文物损害的量刑还会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来定,比如有不可移动文物、市县保护文物、省级保护文物、国家级保护文物等。

  如何才能有效遏制胡乱刻画文物的现象发生?周荣认为,目前比较好的解决方案是一些城市正在试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利用个人征信机制对这些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这比单纯罚款更能起到威慑作用。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创新文物保护方式

  目前,针对明长城疑遭人破坏事件,北京市昌平区已成立专案组深入实地开展调查,加大对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文保部门已在现场设立警戒护栏,进行妥善保护。属地镇村安排专门人员加大值守力度,加强安全巡查。相关部门着手修缮方案设计,并在入山路口加装监控设施,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文物安全。

  针对此次破坏事件,有评论指出,对于长城被人为破坏不能修复了事,一些人不懂、不遵守文物保护法,根源在文保部门身上。

  “我觉得不能全部归咎于文保部门,它们毕竟是少数。将所有文物的保护都归于文保部门也不现实。”周荣认为,宣传和普及文物保护法规是文保部门和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公民也有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责任不能完全转嫁给文保部门。

  此外,有民众质疑称,长城被人为破坏,管理人员竟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待到文物受到了损坏,再进行修复,显然于事无补。

  周荣认为,文保部门确实存在一定责任,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北京、山西、陕西等文物大省,文保部门需要保护的文物和文物遗址特别多。如果需要每一处文物都置于文保部门的管理和看护下,恐怕有些困难。像明代长城这种地处偏僻的地方文物如何更好保护有待研究。我们需要发现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是否可以设立志愿者流动巡查制度,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等到亡羊补牢。

  “文保部门承担业务指导,具体保护由相关部门等。如果文物处于旅游景区内受到了破坏,旅游景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周荣说,对于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深入普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历史学院院长刘庆柱认为,历史科学是一切哲学科学的基础,有关部门要了解历史,不能每天喊口号,应该深入认识文物与历史之间的联系。“旅游不同于一般产业,它本身是一个文化产业,终极目的是以文化人。文化不是单纯讲故事娱乐大家,而应传播中国优秀历史文化。”

  “文物保护各方要引起重视,有些人觉得长城就是一堆土,忽略其背后的历史意义。还有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把历史文物拆掉,属于对文物保护法无知,无知者无畏。”刘庆柱说,作为管理者要宣传到位、严格管理,不能因为管不过来,而听之任之。对待严重违法行为,应杀一儆百,严肃处理;对于无意识的轻微违法行为,该教育的也要进行教育。

  周荣还认为,文保部门的责任不仅在于文物保护,更在于宣传和引导,应进一步探索如何将人们对于文物保护的热情转化为实际的文物志愿者行动,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媒介来加强文物保护。“还要加强重点案例的宣讲,尤其是在文物分布比较多的居民区,通过案例来宣传文物保护法的知识。”

关键词:北京明长城,疑似,遭人为破坏责任编辑:冯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