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菲
“实在是不好意思赵庭长,为了给我们调解案子耽误了您午饭和休息的时间,但是我们真没想到这么年轻的法官竟有如此高的办案效率,帮我们度过了眼前的难关又解决了后顾之忧,真的太感谢您了!”这是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法院北营房法庭庭长赵一在成功诉前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表露的肺腑之言。
7月11日,北营房法庭庭长赵一坚持情理法并用、仅用4小时圆满化解一起积压近十年的纠纷,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也体现了“登”字号改革为当事人带来的红利,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十分突出。
2011年,三河市某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兴隆县北营房镇姚栅子村村民姚某某签订协议书,欲购买姚某某个人经营的石子加工厂及其矿山采矿权。协议书签订后,三河市某某水泥厂法人仅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姚某某20万元转让款,后因该厂接洽项目的联络人死亡,三河市某某水泥厂单方决定不再购买采矿权;此后,姚某某多年来一直未能联络到三河市某某水泥厂法人刘某某,直至近日刘某某一纸诉状将自己诉至法庭。
仔细研究案情后,赵一庭长发现原、被告最初签订的协议书虽然没有规定原告违约的赔偿条款,但是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应在协议签订当日给付首付款200万元,故原告仅支付20万元转让款是违约在先;且被告姚某某与原项目洽谈人合作愉快,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便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制定以“情理”为主、“释法”为辅的调解思路,力争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修复原、被告关系。
调解初始,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转述法人刘某某坚持主张除了被告已经退还的1万元,剩余的19万元要求被告必须全部返还的诉求;而被告姚某某表示洽谈合同过程中自己支付了一定的招待费,且因已与原告签订合同错失向他人转卖石子厂的机会,当时原告公司法人刘某某也通过中间人承诺已支付的20万元不再要了,所以不会返还任何费用。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赵一庭长凭借一直以来的办案经验和她一贯追求的“案结、事了、人和”办案理念,耐心单独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做足思想工作,明确原告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又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最终得知该纠纷近十年后才起诉的真实原因。原来,因死亡的项目洽谈人的儿子要结婚,而原告水泥厂法人刘某某作为其亲属现在经济较为困难,所以无奈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希望被告能够适当返还点钱补贴婚礼费用。赵一庭长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告后,以谦和真切的语气、尊重平和的态度发起情感攻势,最终被告同意给付原告3万元现金并当场履行完毕,长达近十年的积怨一朝圆满化解,原告的代理人与被告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