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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伪造执行材料贿赂法官 侵吞执行款80万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2016-01-11 09: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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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万元被法警法官瓜分

  截至记者发稿前,王禹案正在由鸡西市公安局侦办,法官黄国山受贿案正在由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调查。

  黄国山案检察官覃岩(化名)说,郑喻报案时举报了三个人:王禹、代杰和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黄国山。现在,王禹因涉嫌诈骗罪、行贿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代杰被鸡西市公安局拘留后取保候审,“应该是身体不好”。黄国山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鸡西市检察院拘留。

  经初步调查,郑喻近270万元执行款中,有80万元左右落入王禹手中,代杰拿到5万元,王禹另拿出30万元行贿黄国山。剩下的钱按现有证据看,是被李燕拿走了。但李燕人在国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没对她进行调查。

  覃岩说,王禹具体的行骗过程还不清楚,不排除有其他法院内部人员牵涉其中。从现有情况看,王禹是整个事件的主谋。王禹为拿到钱费尽心思,伪造了很多文件,让案件执行由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操作,“一切都是假的,而且都是有预谋地造假”。黄国山对犯罪事实基本承认。王禹则较为反复,极力想证明是黄国山索贿,以减轻自己的罪过。

  在鸡西市公安局方面,调查也取得相应进展。此案警官朱先生表示,王禹只承认拿走80万元,坚称剩下的钱均由李燕拿走。代杰则表示,自己只拿走5万元。因李燕人在国外,且案件关于她的证据不足,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关键证人自杀致调查受阻

  对于案件调查进度为何缓慢,覃岩解释说,是因为有一名关键证人在调查过程中跳楼自杀。此人是执行局内勤人员林先生。林先生在接受检察院两次问询后,在家中跳楼自杀,使线索中断,无法判断执行局副局长刘盛义和执行庭庭长张宗秀有无涉及此案。

  覃岩说,之所以怀疑张宗秀,是因为在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裁定书上,黄国山只是署名书记员,张宗秀署名的才是法官。王禹既已给黄国山行贿,很可能也买通了张宗秀。而刘盛义作为主管执行立案的执行局副局长,在此事上显然存在失察,但不清楚是否有进一步的职务犯罪。

  至于为何没有对张宗秀、刘盛义直接调查,覃岩指出,是因为有知情人反映称,张宗秀很可能是被利用,“裁定书虽然显示黄国山是书记员,但实际执行法官就是黄国山。”黄国山并非是具有法职的法官,才会署上具有办案资格的张宗秀的名字,张宗秀本人不掌握实权。而“刘盛义应该与此案有较大渊源”,此案能在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需要刘盛义的首肯和签字。执行的具体法官也是由刘盛义来分配。但刘盛义身患白血病,现在家养病,从2014年下半年起就已不在执行局上班,“因为刘盛义的病,检察院也不便对其直接调查”。

  覃岩称,林先生自杀后,其家属多次到检察院要求调查组负责。家属认为,林先生的死是由检察院的调查造成的。检察院迫于其家属压力,对调查组给予组织内部调查,黄国山案的调查也被暂时搁置。

  覃岩说,自己从检30年,郑喻案确实较为复杂,“因为属于公检法机关的人执法犯法,很多事被做得很周密”。同时,调查者与被调查者出自同一系统,想通过私人关系“走后门”,也不是没可能。“我原想在2015年年前着手调查张宗秀和刘盛义,不想林先生的死使调查一度受阻”。

  法院称该案执行程序合法

  今年1月9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称,根据他们的调查,2014年3月4日,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到该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该院指派黄国山承办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以转账方式于当年4月17日向该院执行庭账户(执行款专户)内转款270.539672万元。款项包括本金259.2980万元、诉讼费27544元、申请执行费28605.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6267.48元。该院于当年4月18日经审批将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郑喻的委托代理人代杰。代杰来办理手续时,持有郑喻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故而法院认为手续没有问题。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喻案申请执行依据有效,执行程序、措施合法,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权申领执行款,支付执行款的程序合法。该院工作人员王禹、黄国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二人已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郑喻解释说,“代杰之所以有我签名的委托书,是因为代杰曾以方便办事为名,从我这儿拿了好几张有我签名的白纸。”郑喻不认为,执行款被侵吞只是王禹等的个人行为。他认为,无论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等有无问题,都应承担责任,因为“钱是从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流入的代杰账户,整个过程我都没被告知,并不知情”。

  难相信剩余款项已经出境

  从2010年至今,郑喻与信用社纠纷一案已有15年。他不仅煤矿生意没做成,付出的投资大部分也未收回来,可谓是“鸡飞蛋打”。

  郑喻说,后悔当初对此案不够上心。他和代杰开庭前才是第一次见面,之前都是电话联络,彼此并不了解。此外,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却由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也没有引起他的警觉。一个自称是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人来和自己讨要手续,自己也没核实身份,客观上壮大了代杰、王禹等违法犯罪的胆子。

  目前,郑喻虽联系不到远在美国的李燕,他却并不相信剩下的100多万元在李燕处。他怀疑,王禹等因熟知法律程序,能评估犯案风险,可事先对相关人员进行打点,减轻判罚。因此,他觉得部分执行款也进了个别检察官的口袋。

  对于张宗秀、刘盛义未被直接调查,郑喻显得有些不满。他认为,此案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刘盛义批准。如果刘盛义能在这些环节中严格把关,王禹的诈骗就不会成功,自己也不会有损失。“我听说王禹确实存在对刘盛义的行贿行为,具体数额并不知道。检察院以刘盛义生病为由,不对他进行彻查实在说不过去。”郑喻还认为,不管张宗秀是否掌握实权,“只要他在执行裁定书上签过字,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他的签字,这次执行也不可能成立”。

  然而郑喻在赴鸡西了解此案进展时,通过官方只能得到“案情正在调查,无法透露更多细节”的答案。如此苦苦挣扎在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对郑喻来说,追问案情进展不是为了给调查部门施压,而是要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一点希望。

  -律师观点

  受贿法官或判十年以上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说,在经济纠纷案执行的实践中,确实存在非一审法院执行的案例。一般来说,如果被告财产所在地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不同,可能会由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过程缓慢等问题,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可指定更换法院执行。但像在此案中,案件执行前,执行法官与当事人见面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姜健说,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将赔款直接打入代理律师代杰的账户,不是没有合理的可能。郑喻若在当初签订代理合同时,授予过代杰这项权限,法院就可以将钱打进代杰的账户。

  姜健说,如果黄国山果真受贿30万元,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姜健说,如果王禹果真犯有诈骗罪,且数额达80万元之多,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姜健说,公安机关未强制要求李燕回国接受调查,是合理的。因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李燕有犯罪嫌疑。她充其量是一个关键证人,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她回国。

  对于检察院因刘盛义病重暂缓对其调查,姜健认为不妥。如果刘盛义真的病重,可采取取保候审等手段来维持他的健康,但不应该因此免予对他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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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执行款,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李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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