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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井陉县两男子无证醉酒驾驶被判拘役

来源:长城网 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解哲琳 2015-12-19 0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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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12月17日讯(李忠勇 王云花 记者 解哲琳)记者17日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连续审理了两起无证醉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案,对被告人宋某、李某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两个月,并处罚金各三千元。

  今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无证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307国道由北向南行至315KM+100M路段调头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宋某在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12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此事故中,宋某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占对方行车路线,负全部责任。

  今年8月20日15时30分许,郝某驾驶“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岐银线由南向北行至349KM+500M路段时,与建设北路由东向西左转弯驶入岐银线的被告人李某骑无牌照“大阳”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取李某血液鉴定,该在驾车时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50.38g/100mL,属醉酒驾驶。在此事故中,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负同等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郝某赔偿李某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二人均能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宋某和李某无牌无证且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不仅自己受了伤,坏了车,而且还得承担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事实再次证明,醉酒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人民财产安全危害极大。“危险驾驶”入罪以来,酒驾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其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广大驾驶员要以两名醉酒驾驶人被判拘役的教训为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千万不要醉酒驾车。

关键词:醉驾,酒驾,拘役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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