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了16只鸟为何获刑10年半?记住这些动物碰不得!
掏了16只鸟为何获刑10年半?记住这些动物碰不得! 【新闻背景】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事件进展】闫文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也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闫亮父亲说,如果给孩子个教训,他会成长,但蹲十年半监狱会毁了他,也毁了我们这个家。 这则新闻引发了广泛热烈的讨论。有人说罪有应得,有人说量刑过重。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决? 当事人小闫 普法:有期徒刑10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检察官说 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 10年不算重判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10年不算重判。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律师说: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李华阳认为,主要还是公众的惯性思维在作怪,国家应当加大普法的力度,公民也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也有动物保护协会建议,应当普及一些打破公众惯性思维的保护动物常识,告知他们身边有些动物动不得。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李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其出售的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同时其出售该鸟类的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对应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是可以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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