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银行ATM机盗窃 甘肃一男子被判13年
心怀一夜暴富梦,自制爆炸装置炸银行ATM机,殊不知法网恢恢最终锒铛入狱。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被告人叶某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和其他作案工具,先后在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和秦州区等地,到凌晨时分伺机作案,先后将3台银行ATM机炸损,但因钱箱完好,最终盗窃未遂。2014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叶某再次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陇西县文峰镇药材交易城附近的一家银行网点,炸开ATM机,盗走现金9.27万元。此案发生后,陇西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经缜密侦查,于2014年12月23日将叶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抓获,侦结后移交陇西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陇西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现金,数额巨大,盗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叶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银行ATM机损毁,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叶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
关键词:ATM机,爆炸装置,破坏性手段 |
责任编辑:纪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