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法院:房子被占十七年 法院执行帮维权
夫妻二人借用别人的房屋居住,17年来一直拒绝归还。法院判令搬离,夫妻二人也不予理睬。在被邢台县法院执行局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夫妻二人才从借住的房屋内搬出。 邢某在1989年将老房子进行了翻建,并将临街的房屋改建为门市。1997年,邢某的亲戚祝某夫妇找来,请求暂住其房屋,出于亲情的考虑,邢某便答应了祝某的请求,并且没有向祝某夫妇收取租金。2008年邢某打算自己使用房屋,要求祝某搬出时,祝某通过中间人找到邢某,想购买此房,后因价格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邢某再次要求祝某夫妇搬离房屋时,祝某夫妇以自己实际购买房屋为由拒不搬出。邢某多次找人调解无果后,便将祝某夫妇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决祝某夫妇在规定的期限内从邢某房屋中搬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双方是亲戚,执行法官想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提出了多种执行方案,但祝某夫妇态度强硬,始终达不成和解。为了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兑现,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祝某夫妇下达了限期搬离房屋的通知书,但祝某夫妇仍不予履行。鉴于被执行人祝某夫妇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且数年来一直故意规避法院执行的恶劣行为,邢台县法院依法以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祝某夫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侦查后依法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祝某夫妇迫于法律的威慑力,同意将房屋交还给邢某。在执行人员的见证下,祝某夫妇从居住了长达17年之久的邢某的房屋内搬了出来。 提醒: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据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的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奉劝那些老赖们,自觉履行法院判决,遵章守法办事,才是法治社会下公民的明智之举。 |
关键词:拒不履行,纠纷,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