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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讨要借款限制他人自由 非法拘禁被判刑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齐彦红 赵增强 2015-01-15 08: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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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邢台1月14日电(记者 齐彦红 通讯员 赵增强)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采取不正当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就会触犯刑律。2015年1月12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债务纠纷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大江(化名)、小光(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

  从2013年开始大江和受害人小民(化名)因做生意而熟悉,后来二人因生意上的往来便相互帮扶。同年的10月份,小民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大江借款2万元。不料借款到期后,小民迟迟不还钱,甚至不接电话,躲避大江,逃避债务。

  2014年4月8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大江、小光在一饭店吃饭时看到了受害人小民,大江于是指使小光把小民叫出饭店进行交谈,并借机将小民强行推上一辆小轿车,载至邢台县一山脚下。大江限制小民的人身自由,并威胁、恐吓、殴打小民,要求其还款。当天下午16点左右,小民被迫联系其家属汇款到大江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大江与同案人小光才让被害人小民离开,小民离开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江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并致受害人小民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小光,受大江指使,共同参与对小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构成非法拘禁罪共犯。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当纠纷发生时,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采取非法手段强行索债。

  另外,年关将至,讨债要账的人也多了起来,有些人嫌走正常程序费时费力,怕要不到钱,从而走上了极端道路,爬塔吊、跳楼讨债等现象屡见报端;还有些人,擅自将债主的私人财产扣留,威胁要债。殊不知,这样的私力救济,已经踩上了法律的边界。当事人应提高自身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对待,及时报案。如果为了要债,将他人拘禁,一旦超过法律规定时间,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键词:讨要借款,人身自由,非法拘禁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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