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25年前涉嫌盗窃入狱8年 25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年近60岁的辽宁籍白春荣,在25年前的佛山市南海因涉嫌盗窃被判入狱8年,25年来她一直在断断续续的申诉中,去年初佛山中院依法立案,并启动再审监督程序,经过数月的深入调查审理于日前审理完毕。昨日佛山中院对外公布判决结果,因原判决存在证据链瑕疵,再审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其无罪。 而对待这宗发生在1988年的旧案,现任佛山中院院长表示:“判对了,我们要敢于坚持,判错了,我们要勇于纠错。”并要求依照裁判文书100%上网公开原则,把再审判决公布出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另据了解,这份再审判决书已送达案件当事人,暂时未收到是否申请国家赔偿的反馈意见。佛山中院宣传部门表示:“如果白春荣申请国家赔偿,我们将依法受理。” 旧案:涉嫌盗窃价值4000元布匹被判8年 根据原指控,1988年10月27日、28日,白春荣先后窜到南海县(现已改区)西樵登山大道径边路5号布店、6号布店、8号布店共盗窃到布匹1102米,价值4127.57元。 1988年,原南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白春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白春荣拒不认罪,应从严处罚。根据当时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白春荣有期徒刑8年。 存疑:证据链有瑕疵且违反常理 对白春荣有利的是,没有人亲眼目睹其实施盗窃布匹的行为,但对其不利的是,受害店铺店主事后均指认从白春荣身上扣押的布匹是失窃物,而白春荣在受害店铺均出现过,而白春荣只能对其中的一包布提供购货收据。 佛山中院再审发现,白春荣在多次供述中对涉案5包布的来源供述虽然有出入,但是对其所述的布匹来源,侦查机关没有作调查核实,不能排除白春荣合法购买但未开收据的事实。 而且,辩认程序亦存在重大瑕疵。受害人陈述均是在抓获被告人并起获赃物之后所作。从内容上看,没有人亲眼目睹白春荣实施了盗窃行为。此外,受害人均是先看赃物再作辩认,从而认为被告人盗窃了自己的布料。 令人不解的是:除8号店店主之外,其余受害店主事前并不知道自己失窃,均是在1号布店发现本店经营的布匹后,再核查确认。案发地当时是布匹市场,市场内各类布匹种类数量繁多,白春荣被扣押的布匹是种类物,被害店主凭肉眼一般难以识别出自己的布匹。 有违常理的是:1988年10月27日,白春荣在5号布店“盗窃”到一包布之后携带“赃物”到隔壁的1号布店买布,并因价格问题与1号布店店主潘某发生争执,5号布店店主听到争执声后,曾到1号店帮忙计算金额。当时,受害的5号布店店主并没有发现自己的货物被盗。事后,白春荣不但将从5号布店“盗”来的布匹存放在1号布店内,而且还未对另外4包用拖拉机拉来的布匹进行任何改装,或隐去相关特征,反而要求1号布店店主出具了收据,并约定次日提取布匹。 纠错: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佛山中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在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前后不一的供述以及受害人陈述,便推断出白春荣实施了盗窃布匹的行为,认定证据不但不充分,而且也不符合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虽然本案中白春荣的言行存在疑点,但在前期侦查中,侦查人员并未对其交待的情况予以核实,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因其有犯罪的可能而得出其构成犯罪的结论。”佛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怀晓红说。 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佛山市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也认为,从证据上看,认定白荣春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法理上看,认定白春荣构成盗窃罪的法律依据不足。 近日,该案经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白春荣无罪。 -记者手记 为佛山中院敢于纠错叫好 “如若我们判错了,我们将依法纠错。”记得去年年底,佛山中院组织召开法律职业共同体案件研析会时,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曾作如此表态。 当时,案件研析会当着众多媒体的面公开研析了两宗信访案件,其中一宗是原佛山市博物馆党支部书记、佛山市政协委员沈某海被判贪污罪之后要求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在那次研析会上,佛山中院在听取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意见后,坚持认为沈某海犯贪污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依法驳回了其要求改判无罪的要求。 而此次,对于一宗普通的盗窃案件,一个籍贯辽宁,在佛山当地毫无背景的刑事被告人,佛山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自己此前作出的错误裁定,重新改判被告人无罪。 从身份上说,沈某海是国家工作人员,白春荣是平凡的老百姓;从生活地域上说,沈某海是地地道道的佛山本地人,白春荣是外省来禅人员。两种截然不同的背景,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决,体现的正是我们不断追求的、期盼的结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错在哪里,不遮不掩;如何纠错,公开透明;救济措施,有效指引。”笔者不禁要为佛山中院这次的高调纠错鼓掌叫好。(记者唐梦通讯员黄志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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