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不幸碾死自己 一审判三方赔偿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司机角色变化后已成为保险赔付的“第三者” 货车侧翻司机被甩出车外,后被车轮碾轧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司机是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上下之差”决定着赔偿数额将相差几十倍。昨日(12日),法官详解此案,厘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货车侧翻后轧死了司机 2013年1月14日深夜,经车主赵志宏指派,司机张东风驾驶装满煤炭的重型半挂货车从陕西返回登封。当日凌晨3时许,车辆沿1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一个隆起的土梁时侧翻,张东风被甩出车外,后被该车挂车左后轮碾轧致死。 “我和张东风虽然是雇佣关系,但这事不能全赖在我头上。车挂靠在通达公司名下,并且买了保险,所以这件事与通达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都有关联。”事发后,车主赵志宏谢绝了张东风妻子李女士的赔偿要求。 之后,李女士代表公婆、女儿,将赵志宏、通达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到登封市法院。 ◎判决:一审判三方赔偿5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张东风系被保险车辆之上的司机,但由于该车在行驶中突然翻车,张东风被甩出车外,就在一瞬间,张东风脱离了该车车体,张东风的身份也发生了转换,即由车上人员转为车下人员,成为交强险和三责险的“第三者”。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2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2万,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27万元,共计49万元;车主赵志宏赔偿1万余元,通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发后,各方均未上诉。 司机角色变化后属“第三者”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是指事故发生时相对车上驾驶人员和乘客而言的不特定的第三人。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均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角色变化,而成为交强险和三责险赔偿的第三者。”法官牛文强解释,本案所涉及的交强险合同与三责险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在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针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契约地位的不平等而进行的司法调整),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记者 沈春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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