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6.8万元卖掉患精神病儿媳 获刑5年罚金1万
贪财的婆婆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儿媳妇以介绍婚姻的形式出卖给他人。1月20日,富县法院刑事庭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件,被告人杨绒、蒲飞涛因构成拐卖妇女罪,均获刑5年,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绒(女)发现儿媳王月妮与儿子结婚后,精神不正常,数次离家出走,且不能与儿子正常生活,便于2012年农历十二月找到被告人蒲飞涛,向其说明被害人王月妮的情况,让其重新给儿媳妇王月妮介绍结婚对象,并提出,只要把当初娶儿媳的彩礼钱和花销共5万元要回来就行了。2013年3月份,被告人蒲飞涛通过袁某、翟某、杜某联系,将被害人王月妮介绍给富县钳二乡的梁俊,但隐瞒了被害人已婚和精神不正常的事实,且收取了梁俊彩礼6.8万元,被告人杨绒分了3万元,袁某、翟某各分了4000元,杜某分了2000元,被告人蒲飞涛从中获得2.8万元。 之后,由被告人杨绒和被告人蒲飞涛的妻子一起把被害人王月妮从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鹿马村送到富县钳二乡杨家河梁俊家。被害人父亲到杨绒家看望女儿时,杨绒谎称被害人跑丢了,一直没找到。2013年8月29日,被害人王月妮被富县公安局解救,送回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家中。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且已发还梁俊。经鉴定,被害人王月妮患有精神分裂症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法院认为,被告人蒲飞涛、杨绒以获利为目的,将被告人杨绒的儿媳妇以介绍婚姻的形式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皆系主犯。被告人蒲飞涛、杨绒在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讯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案发后,二被告能积极退赔赃款,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王辉) |
关键词:婆婆,精神病,儿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