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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致女孩跳河:警方以侮辱罪立案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17 14:54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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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

  生命,不是一个可以玩也可以不玩的游戏。你刚刚18岁,为什么就要放弃之

  微博内容:

  “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

  解说:

  一个不应该的发布,一场危险的搜索,导致了失控的结果。

  徐建平:

  因为你一旦起用了人肉搜索的引擎,那么后头的行为你根本没有办法有效控制。

  解说:

  我们想知道的真得那么重要吗?

  新闻内容:

  “服装店主蔡某怀疑安琪在购物过程中有偷窃行为。”

  解说:

  公共视频怎么监管?网络到底如何治理?《新闻1+1》今日关注:“人肉搜索”:给个说“法”!

  主持人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在12月3日晚上,有一个18岁的女孩用手机自拍了一张照片,这是晚上拍的,我们来看这张照片。她的名字叫安琪,如果用英文来说的话是天使的意思。她的脚下面就是河水,乍一看这张照片很文艺,也很浪漫,但是这却是一个一点不文艺,一点不浪漫非常残酷和黑色的事实,因为就在这个女孩拍下这张照片没多久,她跳进了她脚下的河水之中,而且消失在这个世界之外。她留给这个世界最后的影像就是这张照片,留给世界最后的话语就是发这张照片底下三个字,“坐稳了”。据说这个悲惨结果的发生,和一场人肉搜索有可能有紧密的关联。

  解说:

  今天,在广东省陆丰市河图中学,看似平静如常,但是曾经是这里一员的高三女生安琪却再也不会出现在这个校园里,她的人生被残忍的定格在了18岁。12月3日晚上18:55到20:24,一个略显简单的微博帐号记录了一个18岁高三女生生命的最后一刻。微博中,安琪上传了两张黑暗中的照片,并留下了两句话,“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还有“坐稳了”。这两条微博间隔了一个半小时,谁也无法知晓这个18岁的孩子在这一个半小时里还做了什么。第二天凌晨,当地警方在这条河里发现了溺水死亡的安琪。今天,在安琪的微博下,依然有众多网友为她亮起蜡烛,或许也正是因为人肉搜索,将这个高三女生彻底击跨。

  就在安琪出事前一天,12月2日,她前往陆丰市一家服装店购物,当安琪离开服装店没过多久,这家服装店店主蔡某就将安琪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了自己的微博上,并同时宣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就在这条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候,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安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安琪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今天下午,我们的记者也前往河图中学,向安琪生前的同班同学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况。

  本台记者吴思雅:

  我们今天跟安琪的一些同学聊了一会儿,他们介绍,因为他们现在是正读高三,所以学习是比较忙的,所以很少上网。据跟我们聊天那两个同学聊天了解到的情况,就是不知道网上已经对她进行了人肉搜索。3日白天的时候他们班级进行毕业照的拍照,当时安琪出席了,但是他们没有发现安琪有什么样异常的情况。

  解说:

  从12月2日晚服装店店主蔡某在网络上开始一场人肉搜索,到第二天晚上安琪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整个事件仅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但结果确是一个年轻生命的离开。如今,当地警方对案件正在调查阶段,安琪究竟是死于自杀、他杀还是因为别的原因坠河,目前还不能界定。不过在死者安琪的姐姐看来,涉事的服装店店主是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发出信息的,并指出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是他们的轻率行为导致了一个花季少女无奈走上绝路。

  另外,安琪的父母也在事发三天后,以网络诽谤为由,对涉事服装店店主提起诉讼。当地警方表示,他们已经以涉嫌侮辱案对蔡某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蔡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主持人:

  今天我们这个节目的标题叫“人肉搜索:给个说法”,这个法其实是法律跟的法。因为谈论这件事情,如果用情绪或者用道德去谈论的话都不一定靠谱,应该回到法律的准则上来。我也专门问了一下法律专家,退一万步说,假如说这个女孩偷一件衣服的事实成立,会得到什么样的法律的处罚,法专家告诉我甚至有可能不立案,而只是教育,如果只是偷了一件衣服,而且这还是退一步说。但是现实生活当中是,一经过人肉搜索,当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时候,这已经变成了远远超过不立案、给予教育的法律处罚,变成了更大的一种处罚,而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知道,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样的一个反差有多大。但是接下话要说回来,刚才仅仅是做了假设。第二个谈法,我们要谈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从保障人权等因素的角度来说,现在已经强调的是一罪从无,但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不管是开店的店主还是所有参与了搜索的人群,还有近些天依然在网上留言的人们,我发现绝大多数是抱着“一罪从有”这样一种思路在做的。店主认为她就是小偷,参加搜索的人也认为她是小偷。而今天我还看到一个留言说“一个小偷搜索她怎么了,该死”等等等等,你凭什么认定她就是小偷呢?现在公安局都没有明确的证据,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说她就是一个盗窃者。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保有一罪从无,我们都希望保障人权,但是平常有很多人在互联网上,比如说在生活中呼吁保障人权呼吁的非常欢的人,一到了行动当中,反而成了破坏保障人权的实施者。这个时候,不知道所有参与到这个过程的人肉搜索的网友们,会不会扪心自问,还是简单的一乐,反正她偷了东西。你凭什么说人家偷了东西?

  接下来还要谈第三个法,就要跟我们的专家请教,马上要连线的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汤教授,您好。这次当地的公安机关把店主用的罪名是,后来上诉的时候,对她提起诉讼的时候的罪名是网络诽谤。我们怎么来看,这是死者的父亲希望用网络诽谤来对服装店主提起上诉。但是警方拘捕店主的时候,是以侮辱罪进行立案调查。为什么是侮辱罪呢?很多人没想明白这一点。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

  法律上认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利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败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行为必须是侵犯的名誉权,他的方法有使用暴力的,有使用言词的,使用图像文字的。如果说这个店主把视频监控的截图发到微博上,而且明确的求人肉搜索,这就可以说是一种公然的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一种出于直接故意的,只不过他比传统的手段利用了,差别就是利用了网络的方法。

  主持人:

  这里有一个微妙的差别,刚才我已经说了,死者的父亲是以诽谤提起上诉,但是公安机关却说的是侮辱,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微妙的区别吗?

  汤啸天:

  诽谤和侮辱最重要的区别,诽谤是无中生有的,是没有这个事,你编造出来这个事,来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侵犯的。侮辱,他可以说是利用当事人的某种情况进行,公然的对他的人格进行损害。退一步说,也许偷衣服这件事事,可以是有这个事实。那么有这个事实,她只应当受到法律的有关盗窃行为的制裁,而不应该在人格上,在名誉上对她进行侮辱。

  主持人:

  一会儿我们继续探讨。汤教授给我们解释的这一点非常清晰,她的父亲当然是以诽谤罪,证明我的姑娘完全不存在偷东西这样的事实。而公安机关比较谨慎,站在法律精神的角度来说,她可能偷东西了,也可能没偷,但是侮辱罪却是成立的。接下来我们就要去关注这样一个起码在现在我们还应该抱着一罪从无司法精神的过程,为什么一启动了人肉搜索之后,居然走啊向了如此黑色和残酷的结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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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跳河,警察,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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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央电视台
责任编辑: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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