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信息必须“十公开” 高校责任分级细化
教育部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记者9日就有关情况采访了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招生“十公开”含违规处理结果 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开。(四)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五)考生资格公开。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其中,高校还应公示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的笔试、面试等测试成绩及享受的录取优惠政策(如加分分值)。 (六)录取程序公开。各地确定的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七)录取结果公开。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院校、专业等;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地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另外,教育部要求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也要参照“十公开”要求,制订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 谁公开谁负责高校分级细化 《通知》要求,为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责任,教育部表示,应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 “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高校应加强各级“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其在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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