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男子杀害两名求职女大学生被执行死刑
先后冒充招聘人员,将两名求职女大学生残忍杀害,目的竟为寻求刺激,犯下如此罪行的武汉某建设公司员工甘强,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武汉市中院介绍,43岁的甘强在2011年10月中旬,为寻求刺激,欲实施杀人犯罪,遂冒充招聘人员给25岁的被害人刘某打电话相约见面。甘强与刘某见面前往其住处后,持匕首威胁、皮带捆绑双手等方法将刘某控制,并采取掐颈、匕首捅刺的方法将刘某杀害,致刘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分尸并掩埋。 2011年11月初,甘强通过互联网找到在网上求职的被害人左某联系方式,致电左某约定见面地点,将20岁的左某带至其住处,持匕首对左某进行威胁,用手掐左某颈部、用匕首捅刺左某数刀,最后分尸掩埋。 法院还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晚,甘强驾驶轿车行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青王公路,女青年桂某误认为是无证出租车予以拦乘。当车辆即将到达目的地时,甘强产生杀人念头,遂将桂某胁迫至九峰马鞍山苗圃附近三环线桥下,用手掐、鞋带勒桂某颈部,用匕首捅刺其身体,然后拖至桥下水坑中,致桂某颈部受到扼、勒作用后溺水死亡。次日,甘强返回现场用土将尸体掩埋。 2012年11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甘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甘强不上诉,后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认为,甘强为寻求精神刺激,无故杀死三人,又毁尸灭迹,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和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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