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车险次日零时生效说不 太保自定规则被判无效
保障公正公平 通汇公司的代理律师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苏告诉记者,实践当中,很多保险公司往往将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责任生效时间割裂开,混淆两者的概念。“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一项规定。依据《民法通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两者应该是统一的,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 记者了解到,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3月曾经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中的“次日零时生效”改为“即时生效”,但是由于各自利益原因,各家保险公司并未执行保险监管机构的这一规定。王苏认为,保监会应当发挥政府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督职责,推动各家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中的这一无效条款尽快消除。 王苏指出,此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广大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而言,意味着能够真正享受到我国保险法律关系中给予投保人的公正公平保障,而不是说投保人履行了义务却不能及时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对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广大消费者也应当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关键词:太平洋保险|车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