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法制频道>>法制河北

秦皇岛海港区运管站违规利用废止条文乱罚款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09 09:30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今年7月13日,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青县鑫鑫汽车队的3辆危险品运输专用货车(以下简称危货车)在运输途中,被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以超载为由查扣。随后,运管站做出《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对3辆车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该《决定书》的法律依据竟然是已被国家交通运输部明令废止的条文。

  货车车主张顺海告诉记者,7月13日,他和另两名司机分别驾驶货车,在秦皇岛炼油厂装载成品油后运往沧州,在途经秦皇岛市海港区时,被该区运管站执法人员查扣,理由是危货车违规超载。其后,3辆危货车被强行扣留在一家杂乱的停车场内,在扣留4天后,海港区运管站依据200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做出对三辆车中的一辆罚款两万元,另两辆罚款各一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后,他们表示不服,认为运管站做出的处罚决定依据的是已被废止的条文,于是,向海港区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最终得到的结果是,运管站做出的处罚决定合乎法律规定。

  海港区运管站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2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而海港区运输管理站对上述三车辆车的执法行为,发生在今年7月13日,正是新规定发布实施之后。

  对此,海港区运管站站长李春辉解释说,他们当时并没有接到正式的新文,这期间,执行以前的规定没问题,并称在处理此事时,站里请示了市局,市局明确他们可以执行老规定。李春辉告诉记者,就是到了8月20日,他们还一直没见到新规定。至于危货车被扣留4天一事,李春辉的答复是,他们是在作证据保存,并说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不可以扣车。而对于超载车为何仅罚款不卸载?李春辉说,当时给当事人下发了卸载通知书,但至于卸没卸他表示不知。

  在海港区运管站楼层的墙壁上,记者看到有两行大字十分醒目:学好法用好法,争当交通明白人。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施行后,省交通部门已组织全省各地市交通部门人员进行了轮番培训。

  对于李春辉站长的说辞是否合乎情理,本报法律顾问、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孙仲德律师认为,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至少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其一,处罚决定适用已经废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其二,扣押运输车辆无法律依据。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明确扣押车辆的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而被处罚人的运输车辆相关证照齐全;该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运输管理部门对超载行为拥有执法权。由此可见,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扣押车辆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其三,李春辉站长关于“没接到新规前,执行旧规没问题”的说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理念,依法行政理论的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意即:行政机关执法,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规章,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或无法律明文授权的执法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

关键词:秦皇岛|海港区|运管站|乱罚款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河北法制网
责任编辑:赵君华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