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为规范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省卫生厅8月28日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每2年复核1次。办法将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办法,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并通过“河北省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加印条码标识,凡在该平台之外打印或者人工书写的卫生许可证,均为无效证件。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经营地点、增加许可事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延续卫生许可证,须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逾期不申请复核且自行歇业或者6个月以上不营业,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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