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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检察院“阳光公诉” 助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04 08:4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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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新刑诉法的正确实施,充分保障公诉权在阳光下运行,切实增强公诉工作透明度,提高公诉案件质量,2013年上半年,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把“阳光公诉”的理念融入到公诉工作的各方面,有效保障了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规范权利义务告知机制。该院公诉部门要求办案人员在向每一位犯罪嫌疑人送达《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时,一并送达《阳光公诉告知书》,告知其适用的法律条款、诉讼权利与义务,以及关于自首、立功情节的法律规定;在向被害人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时,一并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示书》,耐心听取被害方意见,认真讲解法律政策,告知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据并附有起诉状的格式、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进行理性的诉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完善案件查询机制。为方便案件相关当事人查询案件,该院将办案流程图、受案时间、案件性质、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办公电话、办公室房间号、审结时间等内容全部在一楼办公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进行滚动公示,使涉案的相关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情况。此外,为解决部分当事人地处偏远,来院不便的问题,该院还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介向群众公开阳光公诉热线,为群众提供办案期限查询、法律解疑等帮助,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由于不了解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盲目奔波于各司法机关打听消息,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的现象。2013年上半年该院阳光公诉热线已接受群众来电咨询30余人次。

  三、探索建立庭前会议制度。为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该院积极与县法院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制订了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五大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会见权、阅卷权等提出异议的案件;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或发表意见的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对于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最终由法院决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开庭前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内容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提前确定回避人员名单、证人名单,确定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予以确认,庭审中再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据展开举证示证。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公诉人应在会议后及时核实、调取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证明;如果核实后确认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应当启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经召开联席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后予以排除,并通知审判人员、辩护人和有关当事人。截至目前,该院已对3件公诉案件在庭前予以了沟通,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张北县检察院通过推行“阳光公诉”,使公诉权在阳光下合法运行,有效促进了公诉案件提质增效。同时,也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有了更多的了解和信任,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张亮 崔建雄)

 

 

关键词:张北,检察院,阳光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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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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