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青年在火车上抢94元获刑10年
醉酒乘火车时“看人不顺眼”,小青年持刀抢走旅客94元钱,一时鲁莽付出了沉重代价——获刑10年。 2012年12月,张斌和王强在沈阳站购票时相识,结伴上了火车,二人相谈甚欢,还买起白酒对酌,没过多久张斌就喝红了脸。 这时一名男子从二人身边经过,不慎刮碰到了张斌。醉醺醺的张斌一下子不高兴起来,一把拽住男子大声叫骂。路过男子也非常火大,二人争吵起来。“兄弟,过来帮哥一下。”张斌感到很没面子,约上旁边的王强,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强行把路过男子拽到车厢厕所内。 “今天咱哥俩得教训教训你!”在厕所内,张斌开口就向男子要500块钱“赔偿费”,遭到拒绝。张斌给了男子一个耳光,同时挥舞着水果刀大声喊叫:“不掏钱?信不信我捅死你?”“哥,咱这么干不好吧?”相对清醒的王强有些害怕了,劝说张斌收手。“你个废物!我连你一块教训。”张斌更加光火,转身对着王强就是一阵拳打脚踢,随后又命令王强搜男子的身。 王强无奈,只好按照指示从男子身上搜出94元人民币,放在自己身上保管。张斌又亲自上阵,从男子身上搜出一张银行卡交给王强。 见张、王二人走远,男子立刻找到乘警报案,两个小青年随即被抓获归案。 近日,一审法院认定张、王二人犯有抢劫罪,判决主犯张斌有期徒刑十年,胁从犯王强获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说法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最少判10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共交通工具指的是火车、客轮、飞机、客车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 跟盗窃罪不同,抢劫罪没有对抢劫数额和情节作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
关键词:醉酒青年,火车,抢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