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 让婚姻触礁
案例丈夫施暴婚姻走到了头儿 省会42岁的林军(化名)与同岁的赵凤(化名)经人介绍于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调解离婚。2006年,两人为了孩子复婚,婚后仍不能共同生活,2009年又到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林军再次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赵凤认为,他们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林军性格暴躁,酒后经常无故找茬儿,对她拳打脚踢。2003年,林军竟将其殴打造成大腿及腰椎损伤不能活动,不得不住院35天;2006年复婚后,林军没有任何悔改,对赵凤的殴打越来越厉害,2009年又一次将赵凤打得无法行走,使其住院10天。赵凤说,她与林军没有任何感情,请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因现在生活困难,赵凤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林军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原告家庭暴力的严重过错,赵凤要求判决林军承担过错赔偿25万元。 诉讼中,双方明确表示已无和好可能,均同意离婚。他们的女儿在石家庄市某学校读书,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判决被判离婚女方获三万元赔偿 经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双方于2006年复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再次发生矛盾,2009年分居至今,矛盾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林军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女儿随被告赵凤生活为宜,原告林军应当给予适当的抚养费,每月500元。 针对赵凤主张原告林军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根据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赔偿数额以两万元为宜。 此外,被告赵凤在分居期间承担了主要的抚养孩子的义务,法院本着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根据被告提供的票据,认为原告应当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随被告赵凤生活,原告林军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林军支付赵凤损害赔偿金两万元、经济补偿一万元。 提醒遭遇家暴要理性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表现形式不仅仅是单纯的拳打脚踢,还有诸如性暴力、口头威胁、冷暴力等。生活中,很多受害者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尤其是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甚少向亲戚朋友倾诉,更不愿意向社会救助机构求助。长此以往,只会让施暴方气焰更加嚣张。 那么,一旦遭遇家暴,妇女朋友们到底该怎么办,该如何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相关专家建议:第一次遭遇家庭暴力之后,受害方不能逃避,而应直面家暴,待双方冷静后一定要明确地告诉对方,自己不接受这种行为,并让其作出承诺或者写出书面承诺,要让施暴方知晓再次发生家暴自己会如何处理。如果自己不能很好地处理家暴事件,一定要寻找亲戚朋友或者相关专业机构的帮助,如当地妇联、居委会、公安机关等部门。 |
关键词:家暴,婚姻,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