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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9名被告人受审

http://www.hebei.com.cn 2013-05-27 09:2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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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警方去年查获一起特大倒卖人体器官案,今天,这个被曝光的“卖肾车间”的9名被告人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审。《法制日报》记者旁听案件全过程,揭开人体器官买卖利益链。

  9名被告人多为“85后”

  卖肾车间的头目被称为东哥,真名叫吕卿,2012年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宾馆被抓获。在今天的庭审中他说:“我自己去卖的时候,看到他们可以赚钱,我自己也没有钱,就和他们一起做了。”

  吕卿称,他是在长沙卖的肾,得了3万元。卖肾过程中眼睛被蒙着,也不知道是否在正规医院。

  吕卿还交代了卖肾的流程:“我们在网上发布消息,他们会通过QQ联系我。到了杭州就做检查,做好检查后,就在网上发布消息。他们联系我后,我就派人把他们送到指定的地方检查,如果成功就可以移植。一个人的话,我可以拿到一两万元。”

  据吕卿介绍,其他8个人的分工为:沈佳是招募、带人体检,买菜等日常生活也由他负责;白洋、叶翔、陈宇、殷伟都是跟单;顾小磊招募了一次,邓海坤跟过一次,没有成功;郝士兵给他开车,一开始不知道他们干什么,后来熟悉后也知道了。

  记者了解到,这9名被告人都非杭州本地人,大都为“85后”,包括两名“90后”,学历基本为初中。

  吕卿说:“没有我的同意,其他人是不能跟单的。从网上帮助我招募可以得到500元到3000元的利益。”

  庭审中,吕卿的辩护人问道:“组织卖肾的行为中,你赚了多少钱?”吕卿回答说:“暂时没有获利,前期投入比较大,招募人、照顾生活开支都是用我的钱。”

  “卖肾后,身体受到了影响,现在不干重活还可以,但是会感觉到疲劳。”吕卿称自己也是一个受害人。他在法庭上承认自己跟单做成功的是4个,没有跟单的有7个人,总共是11个人。

  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被告人吕卿、沈佳、向府成、白洋、叶翔、陈宇、殷伟、顾小磊、郝士兵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公诉意见说。

  根据公诉书材料显示,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通过互联网招募和他人介绍等方式,在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长睦锦苑12幢1单元602室和银鼎商贸城3幢14号顶楼等地集中供养大量卖肾者,组织其出卖人体肾脏。

  检方指控,被告人吕卿系整个犯罪的发起者,主要负责掌控全局及与其他中介的联系,被告人沈佳负责供体的招募以及供体的日常生活起居,被告人向府成、殷伟、顾小磊负责招募供体和跟单,被告人白洋、叶翔、陈宇负责跟单,被告人郝士兵负责开车接送。上述各被告人共同合作完成了整个组织他人出卖肾脏的行为,均具有一定的作用,是整个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故本案的各被告人均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被告人结伙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中被告人吕卿、沈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员说,同时鉴于被告人叶翔、陈宇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

  辩方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的辩论环节,9名被告人均没有自我辩护。吕卿的辩护人首先发布了辩护意见,他认为:“被告人虽然是主要组织者,但该团伙并不是组织严密、管理严格的专业犯罪团伙,从该团伙的入伙、退伙看,非常的松散,有很强的开放性;从人员管理看,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没有等级观念;从利益分配看,没有固定的利益收入,更多的体现了分工不同,相互协作的特点;从该团伙的犯罪意愿看,很多人都是已经卖肾的,被告人说是组织者不如说是引路人。被告人的中介比其他的中介收益小,卖肾的供体也都是自愿的,没有强迫、欺骗的,供体也没有未成年人,可以自由出入。卖了肾后,愿意回杭的,也可以回来休养,和其他的限制供体的圈养行为有很大的区别。”

  吕卿的辩护人称,被告人虽然已经获得了收益,但由于时间比较短,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人承担的,被告人没有实际获得利益。请求法庭考虑予从轻处罚。

  “沈佳的犯罪情节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该罪名是新罪名,该罪名规定的是出卖的行为,应是结果犯,被告人参与成功的只有一例,介绍的只有两例,吕卿的组织是很松散的组织,其与沈佳的利益分配也只有500元、3000元两种。沈佳是不拿工资的,拿到的好处和别人的是一样的,沈佳如果没有供体可以介绍的话,是拿不到利益的,其也是受害者,其卖了肾后,在休养期间,吕卿还问其借钱,其的作用和跟单员是一样的,不应当和吕卿一起承担情节严重的责任。”沈佳的辩护人说。

  郝士兵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该罪证据不足。辩护人表示:“在本案的调查中,明确的事实是吕卿为首的组织都是为了获得利益的,而郝士兵是开‘黑车’的,但从事了违法的运输活动并不代表是犯罪行为,在法庭调查中,吕卿没有和郝士兵进行沟通,沈佳也表示没有沟通,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希望法庭认定证据不足,对被告人进行无罪判决。”

  检方答辩称,郝士兵对卖肾的行为是明知的,对组织行为都是知道的,但其为了赚钱,仍然接送供体,郝士兵做这些事情的行为不是一次、两次,而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事情,其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看其是否侵害了法律要保护的本意。被告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符合了共同犯罪的要件,而且是起到了相当的作用,运送、招募、跟单的作用都是一致的,因此被告人郝士兵构成了本罪。

  在最后陈述环节,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

  受害者易变成加害人

  为何有这么多人愿意成为出卖器官的“供体”?

  检察员说,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这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认为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二是认为割掉一个肾对身体健康并不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卖肾所付出的是一生的代价,被割去器官后身体状况明显不如以前,不能干重活,容易出现疲劳等。年老了后怎么办?是否会出现更严重的问题?而且这类手术是被我国法律禁止的,不可能在各大医疗机构内进行,都是在一些地下的小诊所或者非常偏僻的地方实施手术,完全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和医疗保障,在此过程中是否又会对身体造成额外的伤害呢?”上述检察员说。

  同时,有的卖肾者在等待配型过程中,往往经不起诱惑,加入到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活动中,最终触犯了法律。正如今天被告人所说,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加害人。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之后,刑法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再次进行了专门规定,在故意伤害罪的条文之后,新设立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检察员介绍说,我国之所以专门针对非法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定罪处罚,主要是由于其是整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利益链条的关键节点,该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国家对人体器官移植规范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侵犯他人基本人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本报杭州2月21日电

  -链接

  2012年8月8日,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警方摧毁了一个长期活动在鄱阳县境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团伙,抓获6名“黑中介”团伙成员,成功解救出10名“圈养”的器官供体人员。公安机关查明,这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网络涉及全国18个省、市,“黑中介”团伙之间相互保持联系,共享犯罪信息。往往以虚假身份,通过互联网招募活体器官提供者,并对其进行集中封闭管理,然后在医院、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再安排提供者体检、与患者配型,最后联系医院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手术,从中牟取暴利。“供体”每卖一只肾一般只能获得3万元至5万元,而“中介”找到有买肾需求的尿毒症患者家属,售价却在28万元以上。

  □说“法”操纵人体器官产业链非法中介须严惩

  在供体的得到与受体的付出之间,巨额的利益都流入到了非法中介的手中,也正是他们的行为使得原本分散、零星的出卖人体器官行为,转变为有序、大规模的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在人体器官的供体和受体之间直接或者间接地建立起“链条”,才形成非法收购人体器官的“产业链”。这些非法中介操纵着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市场,只有依法打击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才能够切断人体器官的非法来源,也就达到了禁止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预期目的。因此,这类行为必须严惩。

关键词:人体,器官,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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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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