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缺失致劳动争议暴增 逐利心驱动违法成本低
昨天海淀法院发布《诚信白皮书》,并公布“十件典型涉诚信案”。据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劳动争议案呈“爆炸式”增长态势。 该院于2011年初成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当年劳动争议案受理数量3216件,2012年为3382件,较《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的2008年的2949件、 2009年的5576件、2010年的3620件而言,收案数虽仍处于高位运行,但波动幅度不大。然而进入2013年,仅1月至4月即受理2234件,同比增长32.27%,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 而法官发现,职场诚信与诉讼诚信缺失情况显著存在,诚信缺失逐步成为收案数量陡增的“重要推手”。 违信案件 当庭否认伤者是员工 法官下大力调查核实 白延(化名)于2010年11月进入久天公司工作,但公司没把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交白延留存。第二个月,白延在车间操作数控折弯机将铁板压弯,切中左手三根手指,造成不同程度折断。副经理王某与会计张某将他送到积水潭医院,王某在病历“填写人”处留下姓名、电话号码。事后白延向公司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但公司置之不理。无奈,白延起诉要求确认与久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公司当庭否认。 法官认为,其一,病历记载白延受伤原因为“折弯机伤”,而久天公司确有数控折弯机设备,在病历上签名的王某庭上自认曾任久天公司副经理;其二,法官前往久天公司调查,白延指认送他就医的会计张某,王某也确认此人为张某。张某拒答法院询问,应由久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其三,白延的陈述与法院实地调查结果相符。 “结合白延年龄较小、文化程度偏低、缺乏留存证据意识及举证能力有限,以及行业用工现状,我们认为上述三方面已形成证据链,可证实白延是在久天公司工作时受伤,从而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法官讲,此前否认劳动关系的久天公司为减轻赔偿责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了与白延的劳动合同。 据法官介绍,因无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直接证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中,用人单位一旦没交社保,大多矢口否认伤者是自己员工。由于双方举证能力不对等,部分劳动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不过,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总会留下‘用工痕迹’,法院要加强调查取证力度,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事实。同时,劳动者要加强证据留存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而用人单位亦应秉承诚信原则,方利于长远发展。” 劳动者伪造公文骗好处 轻者败诉重者可追刑责 黄方(化名)于前年7月入职唐朝公司,任项目负责人。去年7月由于个人原因,黄方辞职,随后起诉向公司索要5万元项目奖金及6万元技术干股。庭审中,黄方提交了加盖公章的技术持股(干股)协议书。但唐朝公司不予认可,提起鉴定申请。 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为:该协议书上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的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最后,法院以协议书存在重大瑕疵,驳回了黄方的诉讼请求,判定其承担鉴定费5000元。 法官认为,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利用伪造、变造的证据材料进行恶意诉讼,需引起各方高度警觉。实践中,有部分劳动者伪造公文索要待遇,也有部分劳动者利用能够掌握公章的机会私自在文件上加盖公章,这些都是诚信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信现象 有人专应聘“漏洞单位”频繁诉讼牟利 记者了解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及诉讼代理人三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诉讼投机行为,投机手段五花八门,但均意在规避法律规范盲点,从中牟利。 据法官介绍,部分劳动者为骗取入职机会,伪造学历证书、虚构从业经历,甚至编造虚假身份等;一些人专挑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以谋求不当利益,入职后时刻寻求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漏洞,频繁诉讼“牟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部分劳动者利用此保护性条款,入职后推诿拒签劳动合同,事后起诉索要二倍工资差额。 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如部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为吸引优秀人才,承诺为入职者解决进京落户指标,但一些人落实户口进京指标并获相关待遇后,随即离职,导致吸引人才的政策初衷落空。 有些劳动者办理住房按揭或购车贷款手续时,要求单位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水平的收入证明,刻意备份证明复印件,等离职后起诉,持该证明索要工资差额。 有单位自添虚假内容排除劳动者权益 与此同时,部分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或以加盖公章等为由,收回已签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用工主体等重要条款中,自行添加对己方有利的虚假内容,排除劳动者权益。一旦事后发生纠纷,尤其是劳动者遭受工伤起诉索赔,用人单位便矢口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一些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时亦以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数额为缴费标准,以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及发生劳动纠纷后的补偿金额。有单位甚至明确拒缴社保,涉诉后通过虚构补偿事实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有单位分别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发工资,或分多次以现金形式发放,一旦发生纠纷,仅向司法机关提交一份工资发放凭证,借机拉低工资标准,降低对劳动者的补偿标准。还有的针对同一名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均不变更的情形下,不立即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留出一定空当再签合同,造成劳动者未连续工作的事实,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实际工龄付劳动者解除(终止)补偿金的义务。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相同股东组建多家关联公司,使用同一办公地点,多家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推出无清偿能力的空壳公司应诉,逃避法律责任。 一些单位野蛮管理、肆意制定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章制度,作为克扣工资或收取罚款等行为的“内部依据”。 代理人诱导做虚假陈述获取不当利益 在仲裁阶段,部分当事人自认对己方不利的案件事实,却随后在诉讼中恶意否认,篡改、隐匿或拒不提供关键证据材料,逃避法律责任。有人隐瞒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使仲裁机关在送达无效的情况下“缺席审理”。 而一些单位强迫在职员工作伪证,以误导裁判。还有的将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或股东名下,甚至在诉讼中就申办注销登记手续,以规避法定义务。 此外,部分代理人为获取代理资源,向当事人作出胜诉承诺;败诉后,又以案件裁判不公等推卸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如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有代理人在用人单位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诱导劳动者虚假陈述。 还有代理人利用劳动者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较弱,诱导其签署大量空白委托协议,向当事人隐瞒诉讼进程,并在案件审结后私自申请执行,侵吞执行款。有的单位管理水平较低,部分代理人鼓动同单位的众多劳动者起诉,通过群体性诉讼对用人单位施压,以获取不当利益。 成因分析 逐利心态驱动 而违法成本低 是何原因导致大量不诚信诉讼现象?法官认为存在四大原因:司法惩戒功能薄弱,违法成本低。《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但配套惩罚措施未跟进,劳动法律法规亦鲜有制裁性规定。 逐利心态驱动。有劳动者存“判项收益高,维权成本低”的侥幸心理;有单位为缩减用工成本及规避诉讼风险,不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诉讼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不少“黑代理”为谋取利益,制造伪证,唆使当事人虚假陈述。 另外,中小企业受用工管理成本制约,法律意识欠缺,“家族式人治管理”、“作坊式松散管理”等落后管理模式加剧了管理性诉讼风险。 诚信声誉评价机制尚不健全。有人已成“诉讼专业户”,有的企业因缺乏行业内自制,持续损害劳动者利益。目前,职场活动及劳动争议诉讼领域,尚无针对诚信度缺失行为的声誉评价机制。 法官建议 诚信度信息公开 建黑名单公布制 由此,法官建议从五方面着手,进一步构建区域诚信用工环境。 比如,法院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坚持“双保护原则”,树立诚信维权理念;提供“打包式”法律服务,法院将尝试与工商、税务、人力社保部门及行业组织建立联动机制,对创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培训,协助规范用工制度;加强行业内部自我制度建设,促进自觉诚信用工;在工商、税务、社保部门及仲裁、法院等之间,建立诚信度信息公开、沟通和共享制度,对不诚信用工行为进行建议、辅助、服务、引导、监管、惩治;引导核心区的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联手共建劳资双方信用评价体系,为择业招聘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建立违法用工单位“黑名单”公布制度。(记者林靖) |
关键词:劳动者|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