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强卖财神像“每张100元 规矩你懂的”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杨孟辰)2013年春节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的一些小商铺遇到了“强卖财神像”的不速之客。近日,贩卖财神像的闫某、高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已被房山检察院向房山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春节前夕,闫某、高某、焦某及焦某的同学芦某四人来到房山区个体商户集中的地段。闫某告诉其余三人进哪家店、如何“卖财神像”,三人便依照他所说走进理发店、小吃店等商铺。 这一天是工作日,商铺内人很少,一般只有一两个人,高某等三人语气凶狠,声称“送财神”,价钱“每张100元”,“规矩你懂的”。遇到有的商户说自己没那么多钱,三人或是在店里赖着不走,或是将店铺里的人围住施压。因为害怕自己被打、店里生意受损,不少个体商户不得不交钱。当日下午,闫某等四人在不同地段的商铺内作案,共“卖”出财神像8张,获利805元。“买”了财神像的个体商户迅速报警,四人随即被抓获。 据闫某供称,自己想弄点钱花,所以便提议趁过春节图吉利的机会向个体商户卖财神像。高某则称因为自己的女友怀孕体检急需用钱,听到能挣钱便也想一起干。他们共买了十几张财神像,共花掉几十元钱。 本案中四人均为“90”后,焦某、芦某系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处罚。而闫某、高某则要面临强迫交易罪的指控。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闫某组织高某等人销售财神像,他自己虽未亲力亲为,但其是明显的组织者和指使者,也应对高某等人进店强迫他们交易的行为负责。高某等人进入店内后,以“送财神”为名销售财神像。根据个体经营户的经验,临近春节以“送财神”为名销售财神像的往往是社会闲散人员趁节打劫的一种方式。且根据高某等人供述,在有些商户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他们则会以“这是规矩”,是“老大”要求的等言语威胁和三人将店内老板围住等行为威胁的方式胁迫对方购买财神像。故客观上,高灿等人采取了言语威胁等方式胁迫他们购买财神像;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为情节犯,其入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可以理解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其中情形(三)为: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而本案中,闫某、高某强迫交易的次数达十次。所以,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 |
关键词:强卖|90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