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胡彦斌车祸索赔案终审宣判
参加跨年演唱不幸遭车祸 2011年12月30日,甘肃省温州商会准备在兰州体育馆举办“温州商会四周年庆典”演出活动,并邀请著名歌手胡彦斌参加此次演出。12月30日11时15分左右,歌星胡彦斌及其助理程某乘坐晚会主办方派来接机的甘A·AZ928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州中川机场驶往市区。当车行至高速公路G30线1696公里处时,由于驾车司机张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客车追尾,造成胡彦斌和助理受伤。事后,经甘肃省公安厅高速公路支队盐场堡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胡彦斌和助理被送往兰大一院救治,经诊断,胡彦斌腰椎等两处骨折。2012年1月1日,胡彦斌乘坐国际SOS救援中心急救包机飞往北京治疗。 事后,胡彦斌委托律师与甘肃温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驾车司机张某及甘肃省温州商会协商赔偿事宜,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胡彦斌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索赔95.7万元。其中,胡彦斌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医疗费为5410.6元,胡彦斌乘坐国际SOS救援中心的专业医疗急救包机费用为15万元,另外,因胡彦斌受伤住院和病休,他与山东卫视、安徽电视台签订的跨年演唱会、春节晚会演出合同无法履行,其与广州一公司签订的企业周年庆典也无法履行,共计损失演出费78万元,演出费的90%即70.2万元为胡彦斌的个人收入,即其误工费。除此之外,胡彦斌还提出赔偿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终审结果维持原判 此起民事纠纷首先在城关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后认为,胡彦斌提出医疗费的诉请,有医院正规发票的医疗费用应当支持。关于交通费包机费的诉请,是胡彦斌在兰大一院治疗期间包机赴北京治疗,是其个人在无医嘱的情况下自行作出的,考虑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兰州至北京单程头等舱的标准认定承担。胡彦斌所提演出费的损失因在庭审中未提供其误工损失的演出合同原件,因此该证据不予认定。法院一审宣判:肇事司机、甘肃省温州商会赔偿胡彦斌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万余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保险理赔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结果,胡彦斌并不满意,他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在二次审理后,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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