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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为何只能消协做?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25 08:1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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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公益诉讼经验,尽量放宽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完全可以向社会多放权,让律协等更多群体参与公益诉讼,没理由只让消协来做。

  已经颁行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首次“大修”,有不少亮点值得关注。比如,首度明确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应该说,较之现行消法并未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和权利而言,此次法律上明确消协可替消费者打官司,进步不小。但还是有些保守,完全可以放得更开一些,按照“简政放权”、“向社会放权”的改革思路,未来应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给更多合法的民间社团活动的空间。

  实际上,今年年初生效的新版《民事诉讼法》,其中一些内容,也阻碍着公益诉讼空间的进一步放宽。比如,“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这虽堵住了个人公益诉讼的可能,但并不妨碍NGO组织、律师协会这样的民间力量,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去。

  不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公益诉讼经验,尽量放宽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比如,当前正在修订的新消法,能不能将公益诉讼的权利,更多赋予其他合法的民间组织,例如中国律协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患者权益维护中心等组织,他们往往专业性更强,维权欲望更迫切,也不花纳税人一分钱,何乐而不为呢?

  待将来条件成熟一些,再在有关法规中,进一步赋予以律师为主体的个人消费公益诉讼资格,应该顺理成章。

  退一步说,草案规定只有“省级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中国消协,全国只有一个;省级消协,一个q也只有一个,难以适应消费公益诉讼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完全没有理由限制地市级消协和县级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新消法的修订已进入“二读”阶段,按照一般立法程序“三读”通过的惯例,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公布草案,更多地听取社会意见,使消费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更加科学,尽可能向社会放权。(刘昌松)

 

关键词:主体资格|发达国家|完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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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李军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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