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鱼贩收购虎纹蛙未遂 被判刑3年
浙江温州一鱼贩收购193只虎纹蛙未遂,23日被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判刑3年,并罚金2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施某案发前在温州市瓯海区经营淡水鱼买卖。2012年8月21日,他经瓯海大道时发现一人在路边守着5只袋子,像卖黄鳝,一问是虎纹蛙,俗称泥蛙、田鸡、田蛙、水鸡等。他说买卖田鸡是违法的。双方经讨价还价,以6元一斤口头成交。正当施某打开袋子查看虎纹蛙时,当场被检查人员发现。卖方逃跑,施某也弃车而逃。后来施某听说公安局调查此案,便主动到派出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施某收购的是虎纹蛙,共计193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收购1只即构成犯罪,收购100只以上200只以下就达到情节严重,收购200只以上则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施某明知是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非法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施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另考虑到本案数额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以施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张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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