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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河边小便不慎坠河身亡 亲属状告水务局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29 15:4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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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年男子酒后在河堤边小便,不想失足跌入河中溺水身亡。男子的父母认为儿子遭此横祸,系因河堤的建设维护及路灯照明等存在问题,于是一纸诉状将市水务局和市路灯管理处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逾百万元。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市水务局赔偿死者家属11.9万余元,市路灯管理处不承担责任。市水务局不服提起上诉,前天,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酒后小便引发溺亡悲剧

  这起因酒后小便引发的悲剧发生于去年春节期间。男子李某原本是一家餐饮公司员工,去年1月28日(农历大年初六)晚,李某与姐姐、表弟及表弟女友等4人聚餐,共饮了4支红酒。当晚11点多,4人搭的士返回住所,在途经罗湖区船步高架桥时,李某提出要解手,四人于是在高架桥上下车,并相继走下高架桥寻找方便解手的地点。李某走在最前面,其表弟走在中间,李某的姐姐及表弟的女友走在后面。期间,李某的表弟曾回头告诉李某的姐姐及女友,称李某要解手,请她们回避。此后,当三人再向前走时,未能见到李某。随后,她们在附近找寻了1个多小时,仍不见李某踪迹,便返回李某姐姐的宿舍睡觉,并于早上6点左右报警。1月31日10时许,警方在船步高架桥下发现李某的尸体,确认为溺水身亡。

  经现场勘验,李某应当是从桥上走下,右拐弯进入与宝安南路靠近布吉河河堤处小便时不慎落入河中淹死。事发地河岸边多数河堤高度符合规定的安全高度,唯有比较靠近桥边一小段河堤因建设在管道上与管道十字交叉,从管道上方到河堤顶端处仅60公分左右,分析推断李某应是爬上管道顶端并往河堤处前行时落入河中。

  一审:水务局赔偿11万余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有维护自身安全的意识。李某在与亲属聚餐饮酒后,其行为能力受到酒精的抑制和干扰,在乘车途中下车解手,且自行爬上管道导致落入河中。李某未能保护自身安全,是造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李某的亲属疏于对李某的照顾,在李某失踪后未能及时报警求助,是导致李某死亡的一方面原因。水务局作为河堤管理人,在事发地点设立的河堤高度不够,客观上造成一定危险性,是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而原告主张路灯管理处灯光管理不到位,但未有证据证实,而路灯管理处提出证据证明事发当晚路灯照明情况良好,且事发地点不属于路灯照明范围,因此,路灯管理处对此事故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综上,福田法院认定李某自身承担70%责任,其家属和水务局各承担15%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损失总额为79万余元,市水务局相应应赔偿11.9万余元。

  二审:“事发经过”遭质疑

  对于一审“三分责任”的判决结果,市水务局认为不能接受,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前天,该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前天,双方当事人均委托律师出庭。市水务局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查明的诸多“事实”存在疑问,因为按照一审时李某家属的陈述,当晚李某及三名亲属晚餐后回住所,行车线路根本无需经过事发地点。而对于李某酒后跌入河中的结论,一审判决也是分析推断得出,并没有扎实的证据作为基础。李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基本认同一审判决,对于行车路线的问题,他表示当晚李某等4人对住宿地点选择有分歧,所以当时的行车路线完全正常。他同时认为,既然这一不幸的事件已经发生,作为河堤管理部门存在履职的疏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相关方案仍待进一步磋商。(记者吴涛)

关键词:水务局|坠河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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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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