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不退货”声明不是拒退货理由
前不久,马先生在某专卖店相中一款液晶电脑。服务人员告诉他,专卖店所有电器一律优惠出售,一件不留。该店还在前厅贴出告示:本店电器一经售出概不退货,凡购买者,视为同意此声明。在20%让利优惠的诱惑下,马先生购买了一台电脑,然而使用仅5天便出现功能性故障。经与商家联系,专门维修人员前来检查后确认是电脑主板损坏。马先生提出退货要求。商家认为,该店早已声明在先,既然购买了商品,则视为同意该店“概不退货”的声明。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遇到这种事情。那么,店堂告示是否可以作为不退货的理由?法律人士给出了答案:无论马先生是否同意商家的“概不退货”声明,因该声明内容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有关规定,此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扣除首次安装调试占用的时间),出现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因此,马先生有权要求商家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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