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收费会伤了谁
舒锐 网络音乐告别免费时代,这个日子不会太远了。3月19日,在第13届音乐风云榜年度盛典启动发布会上,担任盛典评委会主席的高晓松爆料称,7月1日后中国音乐产业将进入全面正版化的时代,网络音乐将开始收费。消息一出,引发网络热议。大部分网友都表示“习惯了免费午餐,无法接受收费模式”。 音乐人对所创音乐的著作权应该受到尊重,这已经成了主流共识。无论是词作者、曲作者,还是表演者都有着相应的著作权。可是,音乐人的著作权自出生起,就和任何其他知识产权一样,面临着两难。 一方面,如果任由他人随意对音乐进行使用,甚至不经作者同意就拿之获利,将让音乐人的创造激情大打折扣,世间就将少了许多音乐饕餮;另一方面,音乐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如果对之保护过度,则将影响智慧成果的广泛传播,没有人欣赏的好音乐,“曲高和寡”,的确也是暴殄天物。 为了平衡这对矛盾,各国立法者无不绞尽脑汁,期望拿出最完美的制度设计。就我国而言,《著作权法》规定着公众的“合理使用权”,也就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和普通群众最为密切的就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范围。 从这个角度说,如果音乐人直接对广大网友收取下载费,恐将伤了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另外,在音乐免费时代,普通群众并不是单方面的受益者,音乐人本身也是获益人。正是有了免费的音乐,才能通过街头巷尾的反复播放,通过民众的随身携带,使一首首本无人知晓的歌曲传唱大江南北,将一个个名不见经传的歌手变成红遍半边天的歌星。所以,如果音乐人对权利过于斤斤计较也许反而误伤了自己。 即使将来立法真的做出相应变动,我们也呼吁,音乐人能够本着音乐无界的奉献精神,慎重地考量权利,不要太过纠结于普通民众的音乐使用费,送人玫瑰,手有余香,也许您向后退那么一小步,民众将推着您前进一大步。 另外,网络音乐费也并不是完全不能收。正如著名音乐人小柯表示的:“被收费者不应是网友。互联网的精神是分享,网站靠分享他人音乐左手引来网友、右手引来广告客户,被收费者应该是音乐互联网站。” 音乐互联网站对音乐的商业化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法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真正违法并侵犯音乐人利益的其实是那些并没有经过唱片公司同意并付费的音乐互联网站。 所以,音乐人群体应该拥有一双慧眼,认清究竟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究竟谁和自己是利益统一体,究竟谁应该向自己付费。否则,很可能失了民心,伤了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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