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印“极品”涉嫌欺诈 一农民维权胜诉获赔
安徽太和县一农民所购买杯子外包装有“极品”字样,认为该广告用语夸大涉嫌欺诈,遂提起维权诉讼。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退还购物款702元,并增加赔偿702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人系安徽省太和县税镇农民史月生。2012年6月23日,史月生在太和县商城选购杯子时,发现一款标明为“极品”富源双层水晶杯,即付款购买了九只杯子,合计付款702元,并让销售公司开具了发票。随后,史月生以该销售公司出售的“极品”水杯构成宣传违法为由,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工商机关调查后,认为被举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终止调解。史月生执意维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退款并赔偿。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销售水杯外包装有“极品”字样,使用了绝对化语言,误导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退回货款,并增加一倍货款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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