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蔡洪坡)“既打击破坏资源环境犯罪行为,又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助力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司法担当,为你们点赞!”近日,一名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刑事+公益诉讼”联合公开听证会后说道。
2021年6月15日12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李某某明知石家庄市黄壁庄水库在禁渔期,仍在水库灵寿县水域以电击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鲫鱼等渔获物共计26.84千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承办检察官对孙某某、李某某进行释法说理,该二人对自己行为感到懊悔,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经了解,可以通过增殖放流方式进行生态补偿,恢复水生生物种群。因目前处于开库期不适宜增殖放流,孙某某、李某某与有资质的农场签订《增殖放流苗种买卖协议》,并支付22763.44元购买鲤鱼、鲫鱼鱼苗共计1897尾,预计于2023年3月份再完成增殖放流。鉴于孙某某、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进行增殖放流,灵寿县检察院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遂召开“刑事+公益诉讼”联合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邀请了灵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驻黄壁庄水库渔政站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承办检察官分别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水生生物资源修复等问题作出充分阐述。与会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主动进行增殖放流,已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办案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针对同一犯罪事实,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同步审查,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是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的首次尝试,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办案效果。下一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资源环境案件办案力度,实现惩治犯罪与环境修复“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