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让我们一家人重新有了在长沙这座充满温暖的城市里生活定居的希望。”这起土地征拆行政争议,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发力,最终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握手言和。近日,申请人吕某特意制作了三面锦旗向三级检察机关表达谢意。
一起征拆,“合法”变“撤销”
吕某系安徽人,十几岁的时候随叔叔跨省来到湖南长沙务工。1995年,吕某为了结婚申请在原望城县霞凝乡竹音村屈家铺组筹建婚房,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提交了《望城县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审核,原望城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了《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建成后,吕某在长沙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家。吕某结婚后在此房屋里住了近20年后,当地面临征地拆迁。在进行调查登记时,行政机关发现吕某房子所在地块之前是农民集体土地,未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无用地审批单、红线图,无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吕某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系错误颁发,遂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将该证件予以撤销的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吕某房屋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予以补偿,且吕某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政策其亦不能与周边邻居享受同样的安置补偿。
房屋被拆迁后,吕某一家无“家”可归,只能临时在外租房居住,吕某认为自己所受遭遇皆因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所导致。从2017年3月开始,吕某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以撤销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为由未支持其诉求,吕某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困顿。
一体履职,守护他的“家”
2021年初,吕某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法院卷宗、行政卷宗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和征收手续,而吕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上述手续,行政机关当年将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确属错误登记,行政机关启动纠错程序将证件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支持吕某的诉求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行政机关错误登记确实造成了申请人的权益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该予以保护,该案具备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前提和基础。”承办检察官敏锐发现。
考虑到案涉地块经区划调整已由望城区划至长沙市开福区,土地性质变更时间久远和区域调整多重因素叠加导致化解工作任务艰巨,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由省检察院负责化解工作的统筹与指导、长沙市检察院负责调度辖区内检察机关跨区协作推进化解、开福区检察院具体开展调查核实和与行政机关沟通衔接,三级院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该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官多次前往吕某出租房实地了解其家庭情况。发现吕某身有残疾,其母亲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用药,家庭生活来源仅靠吕某及其儿子的务工工资。
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并通过远程协查等方式,核实吕某在其安徽老家未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检察机关一方面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吕某放弃不合理诉求,另一方面指令开福区检察院加强向当地党委及其政法委的请示汇报,强化与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
在三级检察院一体发力共同推动下,开福区将此案纳入区矛盾调处平台化解事项,综合考虑行政机关错误登记的信赖利益保护、吕某身患残疾经济困难、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和残疾等因素,由区政府给予吕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8月18日,吕某签订了息访息诉承诺书。
保护信赖利益,检察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据湖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胡细罗介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信任行政机关的决定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一般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如果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则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和征收手续即向吕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属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吕某取得权证后,有理由相信该地块性质已经变更为国有土地,其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胡细罗告诉记者,在办理这起监督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对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裁判予以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合理补偿,不仅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力促进了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记者 张吟丰 彭玲 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