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调度下,该市法院集中宣判5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其中4起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1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等刑期。
在这5 起案件中,被告人徐某、张某、刘某等3人于2021年12月共同到福建“跑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3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各处罚金。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赵某等3人,在明知上线转来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利仍提供本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接收电诈资金,并多次在承德市内多家银行ATM机取现,将所取现金存入张某某本人银行卡。张某某再按照上线指示,将钱转至其上线提供的银行账户内。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双桥区法院依法对四人作出有罪判决。
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中,多名被告人仅为获得蝇头小利,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为犯罪提供帮助,因而被判处刑罚。此次宣判有力地打击震慑了犯罪分子,也对普通群众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即为他人提供 银行卡、支付宝等结算方式,可能会涉嫌犯罪。(记者 王絮冬 通讯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