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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院发布6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长城网  郑可欣
2022-06-01 17: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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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郑可欣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郑可欣)6月1日,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石家庄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俊平发布6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张某倾倒废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陆续将固体废物从外省拉到赞皇县,并倾倒在赞皇县某村的空地上。经鉴定,倾倒的200余吨固体废物中,含有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甲苯)的危险废物。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赞皇县分局已将200余吨危险废物运送至有环保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其亲属已主动退缴。

  【裁判结果】

  赞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异地废物倾倒至我省的案例,严重污染了当地的土壤及水源,给生态环境造成了重要的破坏。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犯罪分子予以从重判处,为打造我省的绿水青山提供司法保障。提醒广大民众,对从外地拉到本地倾倒、堆弃的不明物体,一定提高警惕,有可能是不法分子利用偏僻处污染环境,谋求非法利益,对该行为一定要及时阻止或者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张某非法清洗拉酸罐车、拉水泥货车、拉油货车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月份开始在晋州市某路经营一洗车店,该洗车店对普通货车、拉酸罐车、拉水泥货车、拉油货车进行清洗,清洗过程中会使用碱、盐酸等原料,张某在洗车店西侧挖了一个长约2米、宽约1米、深约1.2米的渗坑,将洗车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该渗坑,共排放废水约30吨。经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渗坑内不明废液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废酸。

  【裁判结果】

  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向渗坑内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洗车,但洗车使用碱、盐酸等物质,有可能会产生危险废物,若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处置会触犯法律。提醒广大群众,洗车慎用碱、酸等物质,您不经意的行为会导致污染环境,达到一定数量甚至会被判处刑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魏某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滹沱河河道无极县某村采砂。经鉴定,截至同年底,该村被盗采建筑用砂共计约3万m³;经河北某检测公司检测,按细度模数分属特细砂,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采砂的开采价为人民币约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在滹沱河河道内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魏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建筑行业需要大量的砂子作为原料,催生了一系列非法采砂的案件发生。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开采及销售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售砂,构成非法采矿罪。提醒广大群众,无论在哪里无证采砂都是国家所不允许的,轻则构成行政违法,超过一定的数量或者达到矿产品价格入罪标准的,则构成刑事犯罪。

  杜某收购废机油、液压油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高邑县某村非法收购、贮存、销售废矿物油(机油、液压油、导热油、齿轮油)。将收购的废矿物油用铁质过滤网过滤杂质后倾倒至掩埋在地下的铁罐内储存,过滤出的废矿物油杂质未经任何处理倾倒至裂隙、草丛等处,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贮存、过滤、销售危险废物,因为非法倾倒过滤危险废物的滤出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杜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杜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不仅具有腐蚀性,而且含有对生态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烃、苯系物、酚类物等。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过程中,极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影响生态平衡,会通过生物链,危害人类的健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被告人无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资质,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为了经济利益非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数量巨大,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对被告人判处了较重刑罚,同时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让恣意污染环境者付出高昂代价对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板带厂、位某某、李某某、刘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刘某、侯某某、张某购置罐车,从事非法运输倾倒废酸业务。2017年7月底,被告周某某、张某(押车)驾驶罐车,联系刘某某从某板带厂拉回废酸30余吨,将装有废酸的罐车停放在辛集市某停车场内,后联系被告位某某让其将废酸倒掉。2017年7月28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李某某负责放风,位某某驾驶罐车,将该罐车内30余吨废酸倾倒于石津干渠内。经检测,该水体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板带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罐车盛装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偷排废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14.0657万元。几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为保护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7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714.0657万元。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位某某、李某某、刘某、侯某某、张某、周某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某板带厂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周某某、张某,造成石津干渠水体严重污染,各被告依法应连带承担714.0657万元生态环境损失费。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板带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该厂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周某某、张某处置,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板带厂的行为与其他被告共同导致了污染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与被告刘某等6人对生态环境损失费700余万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废物的危害性。因此,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提供或者委托处置时,要“擦亮双眼”,认真查验对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可能就要与破坏生态环境者共同担责。 

  某碳素公司诉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0日晚23时52分,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碳素公司6号煅烧炉产生的污染物未经污染物治理设施治理,通过旁路(原建的41米高砖制烟囱)直接排出。2020年7月2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10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年9月1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该公司。该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后,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组织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2020年12月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碳素公司实施了6号煅烧炉产生的污染物未经污染物治理设施治理,通过旁路(原建的41米高砖制烟囱)直接排出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35000元整。某碳素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复议申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碳素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碳素公司的诉讼请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某碳素公司6号煅烧炉产生的污染物未经污染物治理设施治理,通过旁路直接排出,该行为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石家庄市环境生态局经调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某碳素公司作出罚款435000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上下正持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乘势而上推动省会石家庄空气质量持续稳定向好,守护好气清天净、蓝天白云这一美丽省会的最靓底色。但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从旁路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并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例。本案中,行政机关注重规范执法,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该判决的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关键词:石家庄,法院,环境资源责任编辑: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