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省法院获悉,5月1日起,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新增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等14家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将从以前的中级人民法院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进一步健全管辖科学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管辖规定》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随之发生变化。
省法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对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方面的重要变化进行了解读。我省新增14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层级由两级变为三级。之前,我省仅省法院及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5月1日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等14个基层人民法院获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除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绝大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将下沉,由上述14个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同时,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分散式”管辖转变为“集中式”管辖,除特殊类型案件外,大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由上述14个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更加科学,三级法院审判职能定位更加合理,将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需要说明的是,此次管辖调整暂不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针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具体管辖情况的变化,省法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管辖规定》从案件类别、案件性质、诉讼标的、行政级别等四个维度,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管辖调整后,特殊类型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一部分特殊类型案件由石家庄中院、雄安新区中院分片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一般知识产权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14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定诉讼标的额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特定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记者 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