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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来源: 长城网  郑可欣
2022-03-09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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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郑可欣 通讯员 李朝远 王丹)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来临之际,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被告人高某系青县某种业公司生产经理,2021年6月份为了制止鸟类啄食庄稼,高某指使该公司工人李某、戴某在其公司承包的高粱地内架设了四张捕鸟网,共捕鸟26只。后经人告发,青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经相关机构鉴定,被捕捉的鸟包括19只树麻雀、3只红尾伯劳、1只棕眉柳莺、1只黄腰柳莺、2只震旦鸦雀。其中震旦鸦雀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树麻雀、红尾伯劳、棕眉柳莺、黄腰柳莺均为“三有”保护动物。

图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震旦鸦雀。

  2022年2月15日,青县人民检察院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狩猎罪。

  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罚金五千元,并依法没收其捕鸟网等作案工具。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高某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捕捉野生鸟类2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依法予以惩处。高某辩解其是为了保护庄稼而捕捉鸟类,其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社会公众的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非法狩猎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受到法律惩罚。通过惩罚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公众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热爱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观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关键词:青县,法院,非法狩猎,野生动植物责任编辑: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