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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职能 护航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2-02-09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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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意见》内容注重协同配合,务求好用管用,既有理念性、指引性意见,也规定了大量法律使用规则,便于实践操作和适用。各级法院要组织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是以更高的站位强化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实际行动体现政治担当,为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中国经济韧性、潜力所在。人民法院要主动作为,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尽最大努力保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保障和促进就业,为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是做好支持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大文章”,要努力提高司法精准度。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对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过去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坚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确保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严格按照《意见》规定,切实贯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债务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债权优先于行政、刑事处罚受偿。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三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将平等保护的理念落实到办案中,做到对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因企业性质不同、企业大小、行业不同而区别对待,以提振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勇气。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方式,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四是在执行方面,注重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专门规定,要求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增强造血功能。《意见》还旗帜鲜明地禁止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对房地产预售资金账户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并不得影响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五是转变司法办案方式方法,释放司法活力,灵活满足疫情防控常态化司法需求。积极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智慧科技辅助办案的作用,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着力建设多功能、全流程、一体化的电子诉讼平台,积极开展线上司法,建立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绿色通道快速办理机制,畅通法院司法服务热线等受理中小微企业诉求的渠道,提供从起诉、调解、立案到审判、送达、执行等全流程在线服务,让审判效率更加便捷高效。与此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出司法建议,提升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帮助企业堵塞漏洞、依法合规经营,助力中小微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记者 扬凡)

关键词:企业,中小微企业责任编辑: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