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须厚植于法治土壤,充分发挥法治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保障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等新闻发布会,发布的7个指导性案例为首批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会上介绍说,2019年以来,各级法院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66852件,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须厚植于法治土壤,充分发挥法治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保障作用。
在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从九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包括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措施。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以自然之道养万物之生,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促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全面深化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不断积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经验,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不断将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向纵深推进,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防线,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提供中国司法方案。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原则,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贯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关乎人类生存,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零容忍”。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法院要及时受理此类案件的刑事、民事诉讼;保持高压态势,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惩严重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狠狠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是深化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实践。有专家称,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因素主要有5个:栖息地碎片化、外来物种入侵、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及气候变化等。据此,我们要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追责力度,引导工农业生产绿色转型,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国家大局,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深化流域区域司法协作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运用智慧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促进生态环境纠纷高效实质化解,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障能力。
四是探索建立和完善生态修复性司法体系。创新司法理念,通过司法裁判,责令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人,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保证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前的水平或者让生态保持平衡,弥合被破坏的生态和谐关系。要不断探索一条大格局、有内容、可持续的修复治理之路,在修复方式上实现创新拓展,实现多层修复、立体保护,助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水平。与此同时,不断丰富生态修复保护模式。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生态修复渠道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大力推广“巡河守护令”“护鸟令”“珍稀树木保护令”和“从业禁止”等修复保护方式,推动修复性司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衔接。
五是加大普法力度和提升相关司法建议的刚性。发挥庭审教育功能和法院裁判的引领作用,通过专家证人出庭、法官说法等形式,引导被告人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协助重塑保护环境的价值理念;以案释法、现身说法,力争在全社会激发“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链式反应。注重调查研究、实地走访、分析研判,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以准确认定事实、精准释法说理来做强做优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建议,让保护生物多样性理念落地生根、枝繁叶茂。(扬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