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长城新媒体集团 邮箱:ccxmtfzpd@163.com

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清除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

来源: 检察日报  
2021-12-09 10:01:50
分享:

  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一段时间以来,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等问题屡有发生。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两高两部”共同制定了《意见》。《意见》的出台是减刑、假释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强力整治顽瘴痼疾,努力实现常治长效的重要成果,也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有效举措。

  《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意见》针对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等现实痛点难点问题,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坚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坚持区别对待等四项基本要求,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刑、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意见》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的审查方法。《意见》还对审查报请假释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罪犯减刑后实际服刑刑期如何严格把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着力构建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有关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指引。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时表示,《意见》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其颁布意味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办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进一步减少和杜绝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问题。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依法规范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罪犯,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法问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依法全面准确审查证据,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强化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有机结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灵活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于潇 单鸽)

关键词:检察厅,司法,监督责任编辑: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