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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组织赌博终被判刑

来源: 长城网  
2021-12-08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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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蔡洪坡 郑可欣 通讯员 王一然)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将赌博地点转移到了线上。近日,黄骅法院审结一件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群并组织赌博的案件。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手机在某社交软件上组建赌博群并制定赌博规则。参赌人员利用“某打牌吧”等棋牌类游戏进行赌博,截止此平台被查封,王某共收取10元房费红包总金额达33万余元。

  2021年10月1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某社交软件上组建赌博群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黄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本案中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交软件上组建赌博群,拉拢参赌人员进入,制定规则并进行日常管理,利用一些娱乐平台组织赌博,从中盈利。这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明显,并且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组织性、开放性、持续性、营经性等行为特征。究其本质,属于《网络赌博意见》规定的“利用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

  社交APP、线上支付的快速发展,在给人民群众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新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严重扰乱网络环境,影响社会风气,必须严厉打击。

  利用网络休闲娱乐,放松身心本无可厚非,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赌博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更要受到严惩。谨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关键词:赌博,黄骅,网络犯罪责任编辑: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