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不断积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一是贯彻最严密法治,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惩治长江非法捕捞,促进生物资源恢复,维护生物种群稳定。2019年以来,各级法院审结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66852件,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实现对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充分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各地法院通过审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依法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创新生态修复司法措施,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生态修复方案,推动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质量持续改善。
三是强化司法供给,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裁判规则。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统筹协调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惩治、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加大刑事惩戒,将生态价值损失作为非法猎捕、贩运等犯罪的量刑情节,以更加严厉、更具威慑的司法规则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系列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确定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凝聚国际环境司法共识贡献中国智慧。
“下一步,最高法还将制定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相关指导意见,发布司法保护白皮书,加快出台环境保护禁止令、惩罚性赔偿、林权民事纠纷等司法解释,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增强环境司法制度保障,巩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杨临萍说。(薄晨棣、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