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映的电影《长津湖》票房一路飘红,口碑也不断上涨。但随着电影的火爆,麻烦也来了。有一名自称导演的网友称,电影《长津湖》侵犯了商标权和著作权。电影长津湖是否像这名网友所说的涉及侵权,影视作品又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长城新媒体集团与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联合推出“政法名师说”系列访谈节目,关注生活中的涉法问题,本期节目聚焦知识产权。
访谈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 胡晓宁 摄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刘晓龙,结合从业律师多年的实战经验,从法律法规联系现实具体情况,为网友逐一解疑答惑。
刘晓龙认为,影视产业在我们国家日渐繁荣。而在这个行业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视听作品本身与知识产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著作权和商标权,都是现在影视作品创作者必须要预先考虑和布局的。对于影视制作方来说,一方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保证其经营合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对商标进行注册,并为电影及其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也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